技術咨詢合同參考
一、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二、【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shù)據(jù);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三、【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主要義務】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四、【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shù)據(jù),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新創(chuàng)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六、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七、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shù)據(jù)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fā)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八、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發(fā)現(xiàn)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shù)據(jù)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shù)據(jù)等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fā)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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