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與批復有什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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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請示與批復是手拉手的關系。請示是下級單位向上級單位請求對某項工作、問題做出指示,對某些政策界限給予明確,對某事予以批準同意時使用的一種公文。批復是上級單位針對下級單位的請示給予答復時使用的文種。
不同的方面:
1、行文主體、方向不同:
請示是下級對上級,是上行文;
批復是上級對下級,屬下行文。
2、主送單位不同:
請示是一對一,即一個下級單位就一件事情請示一個上級單位;
批復可以是一對一,也可以是多對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比如,下屬子公司共10家,按內部規(guī)定,每月要上報設備購置的請示,這時上級單位就可以統(tǒng)一批復,即一對十,此時主送單位就為“各單位”;如果請示事項僅涉及下級一家單位,或雖同屬一類事情,但因保密要求盡量縮小閱知范圍,此時就把主送單位設為“XX公司(特指)”。
3、格式不同:
請示的格式是上行文的格式,要標注簽發(fā)人,即文號要居左并空一個字;右面是簽發(fā)人的姓名,右空一個字。
批復的格式是下行文的格式,文號居中即可。
關聯(lián)的方面:
1、雙方均需說清事情原委,明確態(tài)度。
請示與批復針對的是同一件事情,因此無論是請示方,還是批復方,都是就一件事提出意見與要求,無非一個是請求答復,一個是明確態(tài)度。所以,為了讓對方清晰了解目的與要求,均要說清楚事情情況、態(tài)度及理由,便于別人理解與操作,不能敘述不準確、表達含糊不清。
請示主要交代請示的緣由,這是請示事項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上級批復的根據(jù)。原因講的客觀、具體,理由講的合理、充分,上級才好及時決斷,予以有針對性的批復。
批復首先要明確態(tài)度,同意還是不同意。寫明是對于何時、何號、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復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哪項同意、哪項不同意、為什么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如果有必要還要寫明批復要求,要從上級的角度提出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2、彼此熟悉業(yè)務流程
請示一方要知曉上級的權限范圍,特別是受兩個以上單位領導的,要清晰各方的職責,不能將職責搞混,造成向A請示的事項是由B管轄的情況發(fā)生。
批復方也要知曉自己的職責權限,屬本級權限范圍內的,由本級回復;當下級所請示的.事項本級也不能答復而需向更上一級單位轉報"請示"時,要由本級向更上一級請示后再做回復;如果請求內容涉及其他單位的,則由本級協(xié)調后對請示單位予以回復,不能讓下級直接請示相關單位。
3、注重時效,有效解決問題
請示與回復雙方均要及時行文,下級請示時要給上級留有研究、決定時間,上級要及時答復,明確意見,雙方以解決問題為目的快速處理、及時辦理,防止貽誤工作。
4、簡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各級單位需要慎重使用“請示”與“批復”這兩類公文,要從各自的職責和實際情況出發(fā)。無論是上級和下級都屬獨立的法人單位,各自都有各自的決策權,要按照自己的權限決策有關事項,需要經過“請示”和“批復”的事項應越來越少,確屬本級無權解決時或單位制度規(guī)定時才行文。不能事事請示,更不能時時請示。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上級如認為請示事項應由下級自行解決時,可以不批復,采取其他方式告知。這樣更能明晰職權,分清責任。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辦事效率。
批復寫法
批復的結構通常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和成文時間幾個部分。
(一)標題。
批復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fā)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
(二)正文
批復正文包括引敘來文和作出批復兩部分,有些再寫上“此復”一類結束語。
寫作要求
(一)慎重及時。
批復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的答復性公文,因此,撰寫批復要慎重及時。批復機關收到請示后,要及時進行周密的調查了解,掌握有關情況,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經認真研究后,及時給予答復。
(二)針對請示答復。
請示要求一文一事,批復也應有針對性地一文一批復,請示要求解決什么問題,批復就答復什么問題,上下行文互相對應。
(三)明確態(tài)度。
批復意見不管同意與否,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tài)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批復的主送機關明確只有請示機關一個,如果所請示問題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機關,可用如下辦法處理:一是除批復原請示單位外,并轉有關單位。二是將批復抄送有關單位。三是將有關意見另用“通知”行文。將本機關對一些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及時傳達下去。
(四)不同指示、復函混用。
批復與指示同為下行文,均對有關事項提出原則、要求,但兩者的區(qū)別還是明顯的,不應混用。首先是內容不同,指示是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而批復事項較窄,只能針對請示事項作出具體答復,多屬個別性問題,不涉及面上的工作。其次是受文對象不同。指示的受文對象一般不是某個機關,而是有關的機關單位,受文對象甚至不確定。而批復有特定的受文單位,只給原請示機關發(fā)批復。再次是制發(fā)動因不同。指示根據(jù)需要而作,屬主動行文,批復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而發(fā)的,屬被動行文。
批復與復函由于都是回復來文的公文,有時也會被混用。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從行文關系看,批復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答復用文,屬下行文;復函一般是向不相隸屬機關答復用文,屬平行文。從行文內容看,批復多屬于對重大原則和政策性問題作出決定、批答,復函多用于一般性事項的回復。
[格式內容]
1.標題。一般寫成"關于xxx的批復"。
2.原由。一般寫成 "xx[xx]xx號文收悉"。
3.批復事項。
4.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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