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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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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聘用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外籍專業(yè)人員”是指應聘在我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工作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及教學和項目管理人員。
第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工作是我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即在我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wèi)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管理系統(tǒng),實施統(tǒng)一和歸口管理。
第五條 公立高等學校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仍按照《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guī)定》實施管理,未盡事宜執(zhí)行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是全國各級各類教育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全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要有利于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有利于我國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質量。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應遵循按需聘請,保證質量,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八條 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因特殊情況(如外語學校、執(zhí)行友好城市協議的學校、擔任教學改革實驗任務的學校等)確需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擔任外語口語教學的,可個案申報,從嚴審批。
第九條 實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應程度的職業(yè)、成人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確有需要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職業(yè)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可用于加強語言教學、專業(yè)理論教學、專業(yè)技能培訓以及課程和教材的研究開發(fā),注意學習國際上先進的職業(yè)教育理論、教學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主要用于崗位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條 嚴禁以聘有外國專家和外籍教師為招牌,高額收費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數量應與本單位中方人員的數量保持適當的比例。
第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擔任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職務。
第三章 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單位的條件
第十三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須達到《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
一、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狀況
1.聘用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協調本單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也有明確的`分工,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3.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業(yè)務素質。
4.為外籍專業(yè)人員配備業(yè)務素質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員。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狀況
1.外籍專業(yè)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2.聘用目標明確。
3.有教學(科研)評估和鑒定制度。
4.有請示報告和統(tǒng)計制度,按時上報各種材料和統(tǒng)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衛(wèi)能力(執(zhí)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
四、聘用經費的保障
1.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經費有保證。
2.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人均年經費不低于本地區(qū)規(guī)定數額。
3.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工資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開支。
五、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渠道情況
有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業(yè)務活動情況。
第四章 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是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qū)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后,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申請和審批依據以下程序:
一、擬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其所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提出資格認可的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資格認可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送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辦理手續(xù)。
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委員會代辦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xù)。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fā)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單位審核認可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
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審定批準申請單位的資格認可,簽發(fā)《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定。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其辦學申請正式注冊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聘用專業(yè)人員。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單位的處罰有警告和吊銷《資格認可證書》兩種。警告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吊銷《資格認可證書》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國家外國專家局也可直接實施各項處罰。
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單位的處罰主要依據有關法規(guī)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處罰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國家對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單位實行年檢注冊制度,獲當年注冊的《資格認可證書》為有效證書。持未獲當年注冊的證書或無證書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的屬非法聘用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規(guī)執(zhí)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已獲有效《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與外方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需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時,不需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與外方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時,須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的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人員聘用制度2
1. 總則
為了規(guī)范員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 錄用
2.1錄用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外地戶口人員提供當地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學歷/學位證、(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應在入職兩周內提交上述證件。
2.2員工錄用后,應到公司安排的醫(yī)院進行體檢,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3員工錄用后,如發(fā)現其應聘時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4公司招聘錄用員工采取回避原則,即各級管理人員親屬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職位。
2.5公司鼓勵員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場人力資源緊缺的崗位推薦適合的人才,如被公司錄用,公司將酌情給予推薦獎勵。
2.6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調配,部門及員工應從公司全局利益出發(fā),予以支持:
。1)公司經營業(yè)務發(fā)生變化;
。2)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或部門職能發(fā)生變化;
。3)人才合理流動的需要。
3檔案及勞動合同管理
3.1檔案管理:
。1)員工入職后需將檔案轉到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公司僅負責繳納指定管理機構的人事管理費用。
。2)綜合辦公室負責督促檔案管理機構規(guī)范檔案管理工作,并及時補充歸檔所需文件。
3.2勞動合同管理:
。1)全體員工應按《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guī)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應及時提供簽署合同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2)新簽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續(xù)簽勞動合同:員工合同到期,由綜合辦公室征求部門負責人和本人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與員工正式續(xù)簽合同。
4入職培訓
4.1員工入職后應接受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培訓”。公司綜合辦公室以及用人部門將根據需要,采用抽查或全體新員工測試的形式,評價新員工對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審批條件之一。
4.2新員工應主動通過各種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發(fā)展史、主要業(yè)務形式;
。2) 本部門職能、發(fā)展方向和模式;
。3) 明確崗位專業(yè)要求及工作內容,;
。4)公司其他部門主要職能及溝通方式。
5試用期
5.1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若該期間的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表現突出或特殊崗位者,可給予提前轉正或免除試用期;
5.2在試用期內,公司及員工雙方可提前一周時間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6轉正
6.1員工試用期轉正有部門負責人提報和員工本人申請兩種形式。
6.2兩種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員工本人試用期書面總結及轉正后工作設想、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對試用期員工專業(yè)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tài)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6.3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報綜合辦公室,校長批準后可轉正。
7工作表現評估
7.1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考核周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
7.2評估結果作為員工獎金發(fā)放、晉升、調薪、培訓等的重要依據。
7.3任何員工在職位/職務變動時,均必須單獨進行考評,考評通過,變動方可生效。
8員工任用與發(fā)展
8.1公司對員工聘用、晉升、調薪等任用采取適用原則、激勵原則和發(fā)展原則,促進員工結合公司人才需求進行個人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8.2培訓:
。1)公司的內部培訓計劃原則上結合企業(yè)發(fā)展、公司人才培養(yǎng)計劃、部門要求、員工個人職業(yè)生涯設計等制定;
。2)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培訓調查情況制定公司內部培訓計劃;
。3)凡參加社會公開培訓的課程,應與公司內本職工作有直接關系,報本部門、綜合辦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參加。
9離職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1)試用期內被證明所報入職資料與實際不符,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2)正式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3)觸犯國家、行業(yè)、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9.2辭職:
。1)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經部門經理審批,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主管副總簽字后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2)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將停止其自離職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費等);
。3)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工資、獎金只計發(fā)到離職日。
9.3擅自離崗:
。1)員工未經書面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或以上的行為,或辭職、辭退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xù)者,視為擅自離崗。
。2)員工擅自離崗后,其所在部門必須在確認員工擅自離崗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綜合辦公室。對于擅自離崗員工,公司將按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情況嚴肅處理,凍結其相關結算手續(xù)的辦理,同時公司視損害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追究其責任。
9.4員工離職時,應履行下列手續(xù):
。1)移交承擔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業(yè)秘密、技術資料等;
。2)結清欠款和預借款;
。3)經簽字確認的工作移交清單;
10.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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