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合同模板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擔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擔合同 篇1
買受人有如下義務:
1.支付價款的義務。
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nèi)容:
。ǎ保┌凑占s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價款沒有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履行付款義務。
。ǎ玻┌凑占s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地點沒有確定,則一般應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
。ǎ常┌凑占s定的時間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時間沒有確定,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玻邮軜说奈锊ζ溥M行檢驗的義務。
首先,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其次,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對收到的標的物進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如果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應當將此情形在檢驗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應當在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
承擔合同 篇2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jié)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jù)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jié)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jīng)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nèi)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擔合同 篇3
債務轉(zhuǎn)讓方:(以下稱甲方)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等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協(xié)議:
第一條經(jīng)三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共計元(大寫:)。乙方所承擔的債務系甲方作為丙方股東、法定代表人期間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負債原因如資金周轉(zhuǎn)借款等。
第二條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fā)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丙方對上述全部債權債務數(shù)額予以認可。
第三條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xié)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xié)議無關。本協(xié)議生效后,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xié)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xié)議的履行。
第四條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其負擔的全部債務。本協(xié)議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xié)議中已被轉(zhuǎn)讓的債務的履行。甲方退出債權債務關系。
第五條丙方對外負擔的債務也均與甲方無關,相關債務均由乙方與丙方共同努力對外清償。
第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協(xié)議經(jīng)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承擔合同 篇4
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的;承租人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承擔合同 篇5
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zhì),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權屬于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托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著重強調(diào)委托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xiàn)了委托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chǎn)生,委托合同的解除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qū)Ψ教岢隹陬^解除或發(fā)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于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并申請郵寄行為的證據(jù)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托關系。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之后。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詳細介紹了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等內(nèi)容。需要注意,單方是隨時可以終止委托合同的,只要不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委托合同終止的糾紛的相關問題,可以找我們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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