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吐魯番出土文書張海隆夏田契之釋疑的論文
內(nèi)容提要:本文通過對“夏、邊、舍、庭、玫圍、獲”等詞的注解和詮釋,揭開了覆蓋在《張海隆夏田契》上神秘的面紗。
關鍵詞:夏田契
《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3期發(fā)表了魯山先生的《吐魯番出土唐朝〈張海隆夏田契〉錄文釋疑》一文(以下簡稱《魯釋》)!遏斸尅穼υd于《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117——118頁的《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縣張海隆夏田契》進行了?焙妥⑨。《魯釋》附有《張海隆夏田契》之圖照和《吐魯番出土文書》之錄文!遏斸尅钒l(fā)表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距今已有十六、七年之久,但至今未有人對《魯釋》所釋《張海隆夏田契》之疑提出過疑議。近日,筆者對《魯釋》幾經(jīng)拜讀之后,似覺《魯釋》除對《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六行、第七行中的“別”字?睘椤傲P”字正確之外,其余所釋或未釋之疑仍然存在。故筆者不揣冒昧,草此拙文與魯山先生商榷,并求教與方家。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夏田契”比較常見,但較完整者不多,正如《魯釋》所云:“張海隆夏田契是這類契約中保存最完整的一件”,校勘和釋疑該契“對了解其他夏田契的形式和內(nèi)容有一定的幫助。”該契原文13行,為便于查閱校注,重將原錄文照抄如下:
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縣張海隆夏田契
1、龍朔三年九月十二日武城鄉(xiāng)人張海隆於
2、同鄉(xiāng)人趙阿歡仁邊夏取叁:肆年中
3、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貳畝。海
4、隆、阿歡仁二人舍佃食。其耒牛、麥子,
5、仰海隆邊出。其秋、麥,二人庭分。若海隆
6、肆年、五年、六年中不得田佃食者,別錢伍拾文
7、入張;若到頭不佃田者,別錢伍拾文入趙。
8、與阿歡仁草玫圍。契有兩本,各捉一本。兩
9、主和同立契獲指□記
10、田主趙阿歡仁
11、舍佃人張海隆
12、知見人趙武隆
13、知見人趙石子
下面筆者依次對《張海隆夏田契》中存疑的字詞進行注解和詮釋。
一、夏
何為“夏田契”,“夏”字在此作何解釋,筆者閱讀過有關吐魯番出土文書方面的文章,其中提到“夏田契”的地方不少,似乎大家都明白“夏田契”,即為“租田契”。但“夏”字究竟在此是讀“xia”呢?還是讀其他什么音,沒有人追究!遏斸尅芬参醋鹘忉尅!跋摹弊衷诖俗鳌白狻钡囊馑己苊靼住!遏斸尅分刑岬健锻卖敺鐾廖臅返谒膬、第五冊已發(fā)表關于高昌時期和唐代夏田契22件,筆者在《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也見到7件,但“夏”字究竟讀何音,它是那一個字的通用假借呢?黃幼蓮女士在解釋這一現(xiàn)象時指出:“《文書》里‘夏’出現(xiàn)次數(shù)相當多,‘邊夏’與‘邊得、邊入、邊取、邊買、邊雇、邊賃’等詞組結(jié)構相同,‘得、入、取、買、雇、賃’均為動詞,‘夏’也應是動詞。且《文書》里出現(xiàn)‘田主’和‘夏田人’(見冊五、頁76唐貞觀十三年),這個‘夏’即‘租’無疑。普通話說‘租’,方言說‘sia陰平’,本字當是賒!墩f文解字》‘賒,貰買也。段注:在彼為貰,在我則為賒也。’夏方音sia去聲(文讀),‘賒與夏’音可通,因此文中的‘夏’即‘賒’,租也。”(1)黃女士所舉證的方言材料雖然是福建南安詩山話,但在筆者家鄉(xiāng)山西晉南或豫西、陜西渭南以東地區(qū)的方言中,人們?nèi)匀话选百d”(she)字讀為“sha”。大家知道,自西漢以后,新疆即有大量的漢人流入,這必然涉及到文化的滲透。到了隋唐時期,漢人與新疆各民族的雜居已基本融洽。隋唐政府向絲綢之路沿線地區(qū)的人口遷移和絲綢之路沿線地區(qū)向隋唐政府的人口遷移已形成互動。(2)漢字和漢語無論在官方或民間都已廣泛使用,《張海隆夏田契》正是這一時期的產(chǎn)物?梢,“夏”的讀音就是“賒”字的方音“sha”,故“夏”為“賒”的通假字無疑。
二、邊
此夏田契錄文第二行“邊夏”一詞,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夏田契中幾乎都可以見到!遏斸尅肺瘁。例:《唐龍朔元年(公元661年)左憧憙夏菜園契》:“龍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崇化鄉(xiāng)人左憧憙於同鄉(xiāng)人大女呂玉麥玉夏張渠菜園肆拾步壹園。”(3)《唐總章三年(公元670年)左憧憙夏菜園契》:“總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憙於張善憙邊夏取張渠菜園壹所……!保4)《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葡萄園契》:“乾封元年八月七日,崇化鄉(xiāng)人左憧222錢叁拾伍文,於同鄉(xiāng)人王輸覺邊夏22渠蒲(葡)桃(萄)壹園。”(5)而“邊夏”一詞都出現(xiàn)在田主的名子之后,這是為什么。前面我們在引證“夏”字詞義和讀音時,曾提到“邊夏”與“邊得、邊入、邊取、邊買、邊雇、邊賃”等詞結(jié)構相同!暗、入、取、買、雇、賃”均為動詞,“夏”也應為動詞。那么“邊”在這里是一個什么詞呢?筆者認為,它是一個“方位代詞”!斑叀,即指“那邊”或“某處”。在“邊”的前面出現(xiàn)田主的名子或園主的名子、麥主的名子、駝主的名子、錢主的名子、房主的名子,都是對“邊”的一個限定!斑叀弊殖霈F(xiàn)在某某人名字的后面,即指這田是某人從某某人那里租到的,或糧食是某人從某某人處借到的,如此等等。在吐魯番出土的唐代其他契約文書中,“邊”字如果出現(xiàn)在人名后面,同時與動詞“得、入、取、買、雇、賃”等動詞相連,其意思只能表達為“那里”、“那邊”、“處”。這里就不再舉證說明了。
三、舍
《魯釋》云:“此夏田契錄文第4行‘舍佃食’和第11行‘舍佃人’兩詞頗費理解。在已發(fā)表的夏田契中,使用‘舍佃’一詞只此一例,而使用‘夏田者’則有數(shù)見!迸e證:《唐□□保夏田契》(6)、《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孫岑仁夏田契》(7)、《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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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幼蓮:《〈吐魯番出土文書〉詞釋數(shù)例》、《敦煌研究》1985年4期,99—101頁。
(2)袁祖亮主編:《絲綢之路人口問題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146—170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06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8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1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144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20頁。
沙彌子夏田契》(1)署名時都用“夏田人”。《唐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傅阿歡從馮慶邊夏田契》(2)稱“佃田人”。《魯釋》認為:“此契文中兩個‘舍’字應是‘夏’的假借或錯別字。”推斷:“可能由于新疆地區(qū)人們讀‘舍’為‘啥’,或誤‘舍’為‘啥’,與‘夏’字音近,因而借‘舍’作‘夏’,所以如釋‘舍’為‘夏’,便與夏田契文意相吻合,其詞義也好理解了!惫P者認為:“舍”在這里是一個假借字,但不是“夏”的假借字,前面我們在解釋“夏”字的時候,已經(jīng)確認“夏”字其意為租,其音讀sha(賒的方音),它是一個通假字。那么此夏田契出現(xiàn)的“舍”字其意是甚?又讀什么音呢?從表面上看,“舍”字應是“夏”的假借,而實際上在這里它是不能直接作為“夏”的假借字來使用的。為什么呢?因為“夏田契”中的“夏”字本身尚是一個通假字,它是臨時用來頂替“租”(或賒)這個詞來使用的。如果不把它放在“田契”這種特定的文辭中,是很難看出或很難斷定它有“租(或賒)”這種含義的。所以說,“舍”字怎么能在“夏”字通假“租(賒)的基礎上再去作為“夏”的假借字去使用呢?眾所周知:“舍”與“賒”同音,無論從方音(sha)來講,還是從賒的詞意上來看,“舍”都是“賒”的一個假借字。而與“夏”無關。唐人只所以在此夏田契中將“賒”寫為“舍”只是圖個簡便而已。
四、庭
《魯釋》認為“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五行所錄:‘其秋、麥,二人庭分’句中的‘庭分’似為‘亭分’之誤。”并舉證:“‘亭分’一詞,見于唐,五代契文中者有:《唐權僧奴佃田契》:‘耕牛、人力、麥子仰僧奴承了。田□□少,貳人場上亭分’(《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59頁)、《后唐天復九年(公元909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書》:‘城內(nèi)舍堂南邊舍壹口,并院落一條,除卻兄門道,共兄懷子二人亭分’(《敦煌資料》第一輯406頁)!庇纱恕遏斸尅窋喽ǎ骸啊し帧@個詞,在唐至五代的契約中一直使用!薄皬埡B∠奶锲踔械摹シ帧瘧獮椤し帧M瑫r指出:“古代‘亭’與‘!ㄓ谩!闭饕段倪x》謝靈運詩:“止臨流歸停!崩钌谱⒁n頡:‘停與亭字通’(《中華大字典》)”為例來說明。同時還說“停有調(diào)停,調(diào)解義。如果用這詞義去理解張海隆夏田契中的有關文句,那么,‘其秋、麥,二人庭分’,就是說,到秋季,契約雙方共同調(diào)停分配麥子!敝挥小斑@樣解釋,不但‘庭分’詞義可以理解,而且上下文也可以通讀了!睆堄咳壬诮忉專骸巴シ帧币辉~時,也認為:“庭分”當作“亭分”,“庭”為“亭”的同音假借字,“亭”為均平之意。(3)筆者不同意《魯釋》和張涌泉先生對“庭分”一詞的解釋。這里需要指出:此夏田契第五行的“其秋、麥,二人庭分”語,前半句“其秋、麥”中的“秋”一詞,指的是“秋糧”,而不是“秋季”!遏斸尅分械睦斫馐清e誤的。民間習慣將“秋糧”簡稱為“秋”,比如說“收秋”、“分秋”等等,人們只言“秋”,而省“糧”。《張海隆夏田契》為民間租田契約,在語言用詞方面,習慣上遵循民間常用語是很自然的。筆者認為:《張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一詞,雖然與吐魯番出土的其他唐代契文中的“亭分”意思相近,但在此并不是“亭分”之誤,也不是“庭”為“亭”的同音假借字。庭:堂前之地也!对姟の猴L·伐檀》:“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貆兮!”。“庭”在此夏田契中當有“當庭”之意!巴シ帧碑斒恰肮_分配”!巴シ帧迸c“亭分”的區(qū)別,當在于“庭分”體現(xiàn)的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亭分”則只體現(xiàn)的是一種“平分”的意思?梢姀埡B∠奶锲醯膱(zhí)筆人在契文用詞的選擇上是嚴肅的。
五、玫圍
此夏田契錄文第8行“與阿歡仁草玫圍”一語中的“草玫圍”,令人費解!遏斸尅
。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86頁。
。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81頁。
。3)張涌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新疆文物》1990年1期,第51頁。
未注。貫通上下文意。筆者認為:“與阿歡仁草玫圍”一語,可直譯為“與阿歡仁草沒算!薄安菝祰币辉~中的“草”,很明顯指的是“秋草、麥草”。前面已言明“其秋、麥,二人庭分”。剩下的也只有“秋草、麥草”了。秋草、麥草怎么辦?“與阿歡仁就不算在收成之內(nèi)平分啦!薄懊怠痹谶@里是“沒”的假借字,因為“玫”與“沒”同音!皣钡谋疽庠谶@里應為“圈”。“玫圍”即“沒圈”!皼]圈”所表達的意思就是沒包括在內(nèi)?梢鞛椤皼]算在內(nèi)”。故“草玫圍”可釋為“草沒算”。
六、獲
《魯釋》將《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6行“別錢伍拾文入張”和第7行“別錢伍拾文入趙”兩句中的“別”字判為“罰”字是正確的。將第8行“各捉壹本”的“捉”字認為是“執(zhí)”字的誤寫,并舉“天授元年張文信租田契文末所寫“執(zhí)契兩本,各執(zhí)壹本”證之。其實“捉”字在此是一個方言用字!白健奔础拔铡钡囊馑迹袌(zhí)掌之義,F(xiàn)在中原一帶方言中所說的“捉”,即“握”或“執(zhí)掌”的意思。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用到“捉”字的不此一例,阿斯塔那317號墓出土的《唐趙蔭子博牛契》中仍寫有“各捉壹本”字樣⑴。若細細翻閱,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還可以找到第三例`、第四例。《魯釋》將此夏田契錄文中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指證為“畫”字是錯誤的。將“獲”字釋為“畫”字的同音假借字也是不正確的。
《魯釋》云:“此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當為‘畫’字,所缺之字應是‘為’字。出土的吐魯番唐代契約文書末尾,一般多寫這一文句。敦煌發(fā)現(xiàn)的唐代契約文書也有這句話。但書寫時用字往往不同,有的寫成‘畫指為記’(《敦煌資料》第一輯,356頁,464頁,465頁)、‘畫指為憑’(同前382頁),有的寫成‘畫紙為記’(同前書357頁,391—392頁,394頁等),還有寫作‘書紙為憑’(同前書366頁)的!嬛浮褪茄褐讣y,其用意和現(xiàn)在的畫押相同。因此,我認為這些契文中的`‘畫指為記’、‘畫指為憑’用字是正確的。把‘畫’寫成‘獲’,‘指’寫成‘紙’是同音假借,把‘畫’寫成‘書’則是形似而誤寫。據(jù)此,吐魯番出土的張海隆夏田契契文中的‘獲指□記’,正確的寫法應是‘畫指為記’。”為了證明自己的推論成立,《魯釋》還舉出:新疆和田發(fā)現(xiàn)的《唐建中七年(公元786年)蘇門悌舉錢契》文末也寫有“畫指為記”(2),和吐魯番出土的《貞觀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傅阿歡夏田契》文末還寫作“畫指為信”(3)兩例為證。從而得出吐魯番出土的夏田契契文中“獲指為記”的“獲”是“畫”字同音假借的結(jié)論。此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是不是應當為“畫”字。《魯釋》在論述自己的觀點時進行了舉證。但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契文末尾用“獲指□記”者不是僅此一例,而是還有“獲指為信”、“獲指為驗”諸多例證。例:《唐某人佃葡萄園殘契》:“獲指為□”(4)!短茝埾唷醯鹊杼锲酢罚骸矮@□□□”(5)!短贫哦g賃舍契》:“獲□為信”(6)。《唐龍朔元年(公元661年)龍惠奴舉練契》:“獲指為信”(7)。《唐麟德三年(公元665年)趙丑胡貸練契》:“獲指為驗”(8)!短魄庠辏ü666年)左憧憙夏田契》:“獲指為記”(9)!短魄馊辏ü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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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80頁。
(2)《敦煌資料》第一輯446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76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57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76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273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08頁。
。8)《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12頁。
(9)《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19頁。
年)張善憙舉錢契》:“獲指為驗”(1)!短瓶傉略辏ü668年)左憧憙買草契》:“獲指為信”(2)!短瓶傉氯辏ü670年)張善憙舉錢契》:“獲指為記”(3)!短瓶傉氯辏ü670年)白懷洛舉錢契》:“獲指為驗”(4)!短瓶党交埰醵罚骸矮@指為□”(5)!短莆髦葳w某雇人上烽契》:“獲□為□”(6)!短坪蚰彻腿松戏槠酢罚骸矮@指□信”(7)!短骑@慶四年(公元659年)白僧定貸麥契》:“獲指為信”(8)!短葡毯嗨哪辏ü673年)西州前庭府杜隊正買駝契》:“獲指為驗”(9)。《唐麟德二年(公元665年)西州高昌縣寧昌鄉(xiāng)卜老師舉錢契》:“獲指為信”(10)。《唐某人佃田殘契》:“獲指為□”(11)。這么多的例證,涉及到這么多件契文,同時這么多契文又不是一人所寫。從時間上、地域上都有一定的跨度,難道說這些契文末尾書寫的“獲指為記”或“獲指為驗”或“獲指為信”都非要改寫成“畫指為記”、或“畫指為驗”、或“畫指為信”才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與上述契文中的“獲指為驗”、“獲指為信”中的“獲”其詞意相同!矮@”原本指收割莊稼或收成!对姟め亠L·七月》:“八月其獲”。又“十月獲稻”!秶Z·吳》“以歲之不獲也,無有誅焉”。這個“獲”字在這里有“獲得”之意,可以引伸為“得到”。意思是說某契約上面只有“得到”了立契雙方的指印才算有效!矮@指為記”與“畫指為記”和“畫指為憑”表達的是同樣的意思,只是用詞上不同而已。根本不存在“畫指為記”、“畫指為憑”是正確的,而“獲指為記”、“獲指為信”、“獲指為驗”是錯誤的。在這里,“畫”與“獲”皆為動詞!爸浮睘槊~。“指”代表的是“指印”!遏斸尅氛f:“把‘畫’寫成‘獲’是同音假借。”筆者認為這是不能成立的。盡管“畫”的讀音hua為胡麥切,入聲!矮@”的讀音huo,為胡郭切,亦入聲。在讀音上有相近之處,但“獲”絕不是“畫”的假借字。對于前面我們所引證的“獲指為記”、“獲指為信”、“獲指為驗”這三個不同的契文用語,筆者是這樣理解的。“獲指為記”中的“記”應該作為“記號”,可以引伸為“憑證”理解。表示立契雙方已留下指印為證,不可反悔或違約。“獲指為信”中的“信”應該作為“誠信”理解,表示立契雙方留下指印以示誠意互信!矮@指為驗”中的“驗”應該作為“驗證”理解,表示立契雙方留下指印可以“驗證”契約的真?zhèn)巍?/p>
總之,我們不能因為同類格式契文中的用詞不同,就懷疑誰對誰錯,就指定誰是誰的假借,中國漢語言詞匯豐富,我們認定或考釋某一個詞所表述的內(nèi)容的時候,是不能夠離開它所處的語句背景而單獨地去分析和考察這個詞的原意、或本意及引伸意的。尤其象吐魯番出土文書契約一類,它既屬于古代文獻,也屬于民間文書,整個字里行間透著濃濃的“俗氣”,因此,我們在研究和探索他的時候,就不能完全按照中國傳統(tǒng)的經(jīng)典文書去對待。既要看重他“雅”的一面,也要把他從“俗氣”中解脫出來,這就是筆者在研讀此夏田契過程中的體會。
(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2頁。
(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4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30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32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592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272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273頁。
(8)《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370頁。
(9)《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389頁。
。10)《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526頁。
。1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59頁。
OntheInterpretationofTurfanDocument“ZhanghailongXiaTiaQi(張海隆夏田契)”
Abstract:Afteranalyzingandinterpretationthewords“Xia(夏),Bian(邊),She(舍),Ting(庭),Meiwei(玫圍),Huo(獲)”,thisarticleexposesthemysterialveilof“ZhanghailongXiaTiaQi(張海隆夏田契)”.
Keywords:XiaTiaQi(夏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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