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陳軍
《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明確規(guī)定: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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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少年報》一份資料顯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僅獲中央和省一級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與壞人英勇斗爭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護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車的有5人。
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和心理上的特點,決定了他們的幼稚與不成熟。他們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不能對自己的“壯舉”負責。如果不顧自身條件而奮勇搏斗、英勇救人,這種有“勇”無謀和有勇無“力”多半只能造成無謂的犧牲。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生命權始終是至高無上的,沒有生命作為依托,其他權益也就無從談起。而比之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無論生理、心理均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他們的生命權應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因此,依法維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安全,理應成為校園安全關切的重中之重,這種對于弱小生命的關切,理應拒絕那種來自“道德”名義的不當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說,《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正是循著這一思路,以清晰、剛性的法律表述扎緊了未成年學生權益的保護網,不但不會弱化見義勇為精神,反而更增人文關懷,這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貫徹落實,也是教育制度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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