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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聲明
公司的聲明1
近日,我司發(fā)現名為“xxx創(chuàng)業(yè)俱樂部”的微信賬號發(fā)布“國家領導人參觀xxx”的虛假信息,并發(fā)現某網站進行了轉載傳播。對此,我司嚴正聲明如下:
一、我司未發(fā)布任何國家領導人參觀公司的信息和圖片。
二、我司現有官方認證社會化媒體賬號為:
官方微信:xxx微刊、xxx業(yè)務導航、養(yǎng)生固本健康人生、xxx服務;
新浪官方微博:xxx中國
三、“xxx創(chuàng)業(yè)俱樂部”微信,擅自盜用我司名稱、標識注冊賬號,我司現已就其發(fā)布虛假信息一事展開調查,并將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四、我司重申:
1、任何組織或個人以xxx名義發(fā)布虛假言論和信息,或以xxx及旗下品牌、公司領導人名義注冊社會化媒體賬號、使用頭像及發(fā)布信息的.,均屬于侵權行為。
2、提醒廣大業(yè)務人員及消費者,謹慎對待各種假借我司名義發(fā)布的信息,以防受騙,并協助公司進行監(jiān)督。如發(fā)現虛假信息及非法賬號,請及時向公司熱線xxxxxxxxxxx來進行反映。
五、某網站未經核實,轉載虛假信息并發(fā)表言論,引起社會公眾誤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我司將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特此聲明。
公司的聲明2
______公司(企業(yè))聲明書
_市商務委員會、__市財政局:
我公司是__市一家從事服務外包業(yè)務的企業(yè),現謹對__年度申請商務部、財政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yè)務發(fā)展資金工作的有關情況,聲明如下:
1、我公司嚴格按照__年度商務部、財政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yè)務發(fā)展資金的申報要求申請資金,共獲得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補貼 萬元,國際認證補貼__萬元,合計__萬元。此項資金?顚S,無虛假申報、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的行為。
2、我公司無歪曲或虛飾申報資料的.事情,所有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我公司負責,并接受有關審核部門為審核此項資金而進行的必要核查,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負責人(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_年__ 月__ 日
公司的聲明3
中國盛寶投資集團是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以金融服務為主導產業(yè)的大型投資集團,目前市場上有打著中國盛寶投資集團名義發(fā)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在此,中國盛寶投資集團鄭重公告聲明,我集團及下設公司從未發(fā)行過任何數字貨幣,未來也不會發(fā)行數字貨幣,任何未經本公司許可使用公司名稱的.行為,均屬侵權行為,我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公告!
本公司提請廣大市民及機構,謹防受騙。
中國盛寶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年8月15日
公司的聲明4
我們夫婦有一未成年兒子名叫XXX(曾用名XXX,男,XX年六月一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我們于xxx年8月以兒子XXX的名義向遵義天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了坐落于XX市XX路XX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遵XX監(jiān)證字第XX號)。現我們擬將上述房屋出售,因涉及未成年兒子的.利益,為保護未成年兒子XXX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此特作如下聲明:
一、我們出售上述房屋所得將全部用于未成年兒子XXX的教育和撫養(yǎng),改善生活環(huán)境,提高撫養(yǎng)未成年兒子的家庭生活條件;
二、我們的收入足以確保履行對未成年兒子的法定撫養(yǎng)義務;
三、我們保證出售兒子上述房屋行為不損害兒子的任何合法權益。
上述聲明內容,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決無欺詐、受脅迫,否則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特此聲明
公司的聲明5
租賃合同遺失聲明:
茲有位于_______________(物業(yè)地址)(店面名稱)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由于原因_______________(損壞/銷毀/遺失),不慎將蓋有_______________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房屋租賃合同丟失。
其中所丟失的房屋租賃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份,每份_______________式聯。并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現已經無法向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歸還。
(店面工作人員姓名)
聲明:
1.該合同非本人使用,也未借于他人使用,對合同的遺失確不知情;
2.如發(fā)現遺失合同系本人所為,所產生的`糾葛均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包含但不限于經濟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姓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聲明6
為規(guī)范本次登山活動,使每一位決定結伴登山的同學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參加者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此文件為有關責任的豁免、權利的放棄、風險的承擔和賠償的協議。通過閱讀此協議,參加者對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關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并放棄了某些權利。凡在簽名欄簽字者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本協議自簽字時起生效,并對參與者可能存在的的繼承人、近親屬、債權人、財產代管人等同時生效,至活動結束自動失效。
一、結伴進行登山的.團隊是一個臨時組建的松散組織,這種結伴是建立在參與者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基礎之上的的。沒有任何人是專職的工作人員,活動的發(fā)起、聯系、組織以及在登山途中對各類事務進行處理都是通過同學們的熱情來完成,登山團隊的組織者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由于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其余參加者均有及時盡力互相援助的義務,但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對事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參加者應當積極主動的購買戶外保險,轉移風險。凡簽署本協議者,一律視為已經購買相應保險,一旦發(fā)生事故和人身傷害,不牽扯參與活動的且與事故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員;三、登山全過程的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切因參加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四、登山途中一切活動的裝備屬于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責任由所有者承擔;五、參加本次登山的同學應發(fā)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給予隊友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并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六、凡年滿18歲并報名參加本次登山活動的同學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本次登山,該未成年人在登山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其他組織者和參與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監(jiān)護人簽名:
本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的聲明7
近日發(fā)現部分社會人員假借xx公司名義,以贈送禮品、參加旅游、采摘、酒會、領取給付金或理賠款等為由,在xx區(qū)建國路xxx大廈、xxx、xxx大廈、xx大廈、xxx大廈、xxx大廈等多個地點舉辦活動,推薦、銷售金融產品。
xx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特公告提醒,我公司未組織該類活動,請大家務必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
如有任何疑問或服務需求,請通過xx人壽官方渠道(網址:,客服電話:xxxxxxxxxxx)進行咨詢與核實。
特此公告。
xx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xx5年10月29日
公司的聲明8
深圳中外運物流報關有限公司:
茲有我司于年月日委托貴司報關申報的(報關貨物品名:____)貨物一批,申報商標為:____(品牌:____),F向貴司聲明該批貨物商標申報無訛,若經貴司發(fā)現有任何不實,我方愿承擔RMB20xx元/單的違約金,且不免除對我方其他責任的追究。
我方知悉并了解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承擔表述系自愿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
特此聲明!
聲明人:____
。ㄉw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注:
1、有牌且已在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必須隨附授權書,且
授權情形;有牌但未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必須按照
實際商標申報;確實無品牌的申報無牌。
2、聲明人為報關單上上載明的'申報經營單位。
公司的聲明9
根據20xx年7月20日股東決定,蘇州豪駿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擬將公司注冊資本從1950萬美元減少到1450萬美元。債權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提拱擔保。
蘇州豪駿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0日
公司的聲明10
我公司近日在微信中發(fā)現有一些不法經營者,以x集團的名義銷售產品“xxx”減肥產品。針對該不法行為,我公司特作出以下鄭重聲明:我公司及我公司下屬企業(yè)(以下統稱“x集團”)從未生產過該產品,凡利用x集團名義通過任何途徑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均與x集團無關。
該不法銷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嚴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權益,給x集團聲譽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避免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我公司嚴正告知相關不法經營者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公開致歉并主動聯系我公司協商損害賠償問題。否則,我公司保留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由于不法經營者拒絕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其自行負責。
特此聲明。
xxx集團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8日
公司的聲明11
市財政局:
我公司是xx年度申請商務部、財政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yè)務發(fā)展資金工作的有關情況,聲明如下:
1、我公司嚴格按照xx萬元,合計xx月xx市中小企業(yè)局和xx市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基地和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認定項目情況進行審計,特委托貴事務所對申報xx注冊會計師:
本公司已委托貴事務所對本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的企業(yè)年度研究開發(fā)費用結構明細表,20xx年度的企業(y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以下簡稱申報明細表)進行審計,并且出具專項審計。
為配合貴事務所的審計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項作出如下聲明:
1、本公司承諾,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guī)定編制申報明細表及編制說明是我們的責任。
2、本公司已按照上述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編制企業(yè)年度研究開發(fā)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本公司管理層對上述申報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設計、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保證本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錯報,是本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4、本公司承諾上述申報明細表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和《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管理辦法》與《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guī)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費用支出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銷售收入總額情況,不存在重大錯報。貴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匯總起來,對上述申報明細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未更正錯報匯總表附后。
5、本公司已向貴事務所提供了:
。1)與編制上述申報明細表相關信息、涉及的其他財務信息和研究開發(fā)項目相關其他數據;
(2)全部重要的'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決議、合同、章程等相關資料;
。3)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全部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會議記錄。
6、本公司所有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支出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均已按規(guī)定入賬,不存在賬外資產或未計負債。
7、本公司認為所有與關聯方之間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銷售價格是公允與合理的,恰當地反映在本公司編制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表中,并對該等交易事項作出了恰當披露。
8、本公司已提供所有與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相關的資料,并已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或《xx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識別和披露了所有重大關聯方交易。
9、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項的相關資料。除上述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披露的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產品銷售與勞務提供相關的訴訟、賠償、承兌、擔保等或有事項。
10、除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已披露的承諾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諾事項。
11、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響申報明細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確定事項。
12、本公司已采取必要防止或發(fā)現舞弊及其他違反法規(guī)行為,未發(fā)現:
(1)涉及管理層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涉及對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員工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3)涉及對申報明細表的編制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人員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13、本公司嚴格遵守了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對申報明細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4、本公司已提供上述報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資料,除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披露的日后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日后事項。
15、本公司管理層確信:
。1)對單獨占有的核心知識產權不存在任何糾紛;
。2)無高新技術研究開發(fā)方面的任何權屬糾紛。
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名)
財務負責人:xxx(簽名)
20xx年x月x日
公司的聲明12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xù)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xù)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yè)整體功能的發(fā)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yè)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fā)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fā)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yè)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yè)。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yè)。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yè)主不服從物業(yè)管理,不交納物業(yè)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yè)。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yè),引起大部分業(yè)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yè),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yōu)榻洜I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yōu)榻y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yè)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yè)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qū)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yè)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yè)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yè)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yè)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yè)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qū)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yè)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yè),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qū)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yè)區(qū)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商業(yè)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qū)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yè)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xù)。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yè)。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yè)。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yè)。這兩次停業(yè),使購買商鋪的小業(yè)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yè)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yè),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guī)劃布局,為此陸續(xù)與大部分小業(yè)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yè)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xù)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yè)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fā)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薄耙婪ǔ闪⒌暮贤芊杀Wo!痹嫘掠罟九c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yè),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钡诹鶙l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痹嫘掠罟驹诨厥樟舜蟛糠謽I(yè)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guī)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yè)。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xù)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tài)?紤]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yè)整體功能的發(fā)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yè)主的整體意志,F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yè)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guī)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xù)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yè)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yè)整體功能的發(fā)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xù)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qū),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fā)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fā),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qū)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xù)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guī)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yè)、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fā)、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yè)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wěn)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xù)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yè)風險。繼續(xù)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yè)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yè)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qū)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qū)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guī)定看,當違約情況發(fā)生時,繼續(xù)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由于繼續(xù)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xù)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贝藯l規(guī)定了不適用繼續(xù)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xù)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xù)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huán)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xù)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的聲明13
近日,山東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黃金有色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發(fā)現有人利用我公司在行業(yè)的影響力,非法盜用我公司名稱作出虛假承諾,用此手段來欺騙投資者,嚴重侵犯了我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公司聲明如下:
1、“富程投資山東黃金產業(yè)并購基金”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陡怀掏顿Y山東黃金產業(yè)并購基金募集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中所列示的“山東黃金有色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溢價回購”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山東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及山東黃金有色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從未出具過《項目回購函》,從未對富程產業(yè)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做出過溢價收購的承諾。
2、敬請廣大投資者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對于投資者自行購買而造成的`損失或由此引起的任何經濟、法律糾紛,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信息發(fā)布者給我公司造成的聲譽、經濟等方面的損失,我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索的權利。
特此聲明。
山東黃金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黃金有色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7月2日
公司的聲明14
因我司就xxx店的'所有權與馬xx存在爭議,經公司研究決定,自xxx5年5月18日起,關閉該網店的銷售業(yè)務。自此以后該網店實施的任何行為、產生的任何責任均與本公司無關。
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冒用本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營利性活動及其他活動,不得利用本公司關聯信息進行非法宣傳和銷售。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xxxx科技有限公司
xxx5年5月18日
公司的聲明15
中國xx投資集團是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以金融服務為主導產業(yè)的'大型投資集團,目前市場上有打著中國xx投資集團名義發(fā)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在此,中國xx投資集團鄭重公告聲明,我集團及下設公司從未發(fā)行過任何數字貨幣,未來也不會發(fā)行數字貨幣,任何未經本公司許可使用公司名稱的行為,均屬侵權行為,我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公告!
本公司提請廣大市民及機構,謹防受騙。
中國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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