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岳麓書院建筑群被國務(wù)院批準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岳麓書院歷經(jīng)千年而弦歌不絕,學脈延綿。北宋開寶九年(公元976年),潭州太守朱洞在僧人辦學的基礎(chǔ)上,由官府捐資興建,正式創(chuàng)立岳麓書院。北宋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宋真宗召見岳麓山長周式,御筆賜書“岳麓書院”四字門額。 [1] 嗣后,歷經(jīng)南宋、元、明、清各代,至清末光緒廿九年(公元1903年),岳麓書院與湖南省城大學堂合并改制為湖南高等學堂,沿用書院舊址。中華民國15年(公元1926年),湖南高等學堂正式定名湖南大學,仍就書院基址擴建至今。
岳麓書院學院學規(guī)
岳麓書院的學規(guī),最早源于朱熹的《書院教條》,到清代乾隆年間,歐陽正煥任書院院長時,提出“整、齊、嚴、肅”四字并撰詩,刻在碑上嵌于書院講堂右壁。
岳麓書院學規(guī):時常省問父母;朔望恭謁圣賢;氣習各矯偏處;舉止整齊嚴肅;服食宜從儉素;外事毫不可干;行坐必依齒序;痛戒訐短毀長;損友必須拒絕;不可閑談廢時;日講經(jīng)書三起;日看綱目數(shù)頁;通曉時務(wù)物理;參讀古文詩賦;讀書必須過筆;會課按時蚤完;夜讀仍戒晏起;疑誤定要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