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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訛論文
《文學(xué)遺產(chǎn)》2003年第4期載遲乃鵬先生《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一文,遲文就杜甫《石壕吏》中老翁和石壕吏的形象以全新觀點給予品評。令人遺憾的是,遲文在史料應(yīng)用上存在一些錯誤,需要辨正。
一、遲文全篇立論的基礎(chǔ)為:“唐朝承接隋朝,在兵制上實行府兵制。《兵志》云:‘凡民二十為兵,六十而免!
因此官府才會對老翁“點其為兵” (《文學(xué)遺產(chǎn)》2003年第4期,第84頁。下引遲文同) 。然而只要我們略讀一遍《新唐書》卷五 侗志》,即可知府兵制與其所規(guī)定的二十至六十歲之限,本指唐高祖李淵和太宗李世民時兵制的情況,與遲文所言安史之亂時的征兵沒有絲毫關(guān)系。
依《新唐書》卷五 侗志》所載,唐代共有三次大的兵役演變,且不同時期的兵役制度互不相同:“蓋唐有天下二百余年,而兵之大勢三變,其始盛時有府兵,府兵后廢而為似錚似鎘址希而方鎮(zhèn)之兵盛矣! (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5冊,第1323—1324頁。下文所引《新唐書》同) 府兵制的主要內(nèi)容為:府兵者的家庭其他成員依然正常服徭役。府兵者本人服兵役,且兵、農(nóng)不分,平日務(wù)農(nóng),農(nóng)隙演練,自備兵器和糧餉。如此施行兵制對于朝廷是極為有利的,《兵志》予以總結(jié)道:“府兵之置,居無事時耕于野,其番上者,宿衛(wèi)京師而已。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于府,將歸于朝。故士不失業(yè),而將帥無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漸、絕禍亂之萌也! (第5冊,第1328頁) 因此,均田制和租庸調(diào)法履行得越廣泛、越徹底,府兵制度也就越鞏固。反之,若土地集中、戰(zhàn)爭頻仍,均田農(nóng)民必大批破產(chǎn),無力按府兵制的要求自備糧餉器械,府兵制度也就毀棄了。
府兵制最早隳廢于高宗朝至武則天執(zhí)政期間。當(dāng)時,各地府兵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大量府兵逃亡,“府兵之法浸壞” (第5冊,第1326頁) 。至玄宗開元時,各地府兵均“逃亡略盡” (宋范祖禹《唐鑒》卷八《玄宗上》) 。鑒于府兵制名存實亡,宰相張說奏請玄宗召募壯士充宿衛(wèi),施行“似鎩敝法:“(開元)十一年(723),取京兆、蒲、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號‘長從宿衛(wèi)’,歲二番,命尚書左丞蕭嵩與州吏共選之。明年,更號曰‘似鎩! (《新唐書》卷五 侗志》,第5冊,第1326—1327頁) 每個似銼丁“皆免征鎮(zhèn)、賦役” (第5冊,第1327頁) ,由官府撥給兵丁軍器、糧資。似鎦頻撓藕翊遇,使得逃亡者爭相應(yīng)募:“旬日,得精兵十三萬。” (宋范祖禹《唐鑒》卷八《玄宗上》) 至此,府兵制徹底廢棄。待至奸相李林甫執(zhí)政時,軍費開支成了朝廷的巨大負(fù)擔(dān),于是朝廷便在“似鎩狽ǖ鬧蔥兄寫蚱鵒蘇劭:“自天寶以后,似鎦法又稍變廢,士皆失拊循!浜笸接斜~、官吏,而戎器、馱馬、鍋幕、糗糧并廢矣! (《新唐書》卷五 侗志》,第5冊,第1327頁) 朝廷不發(fā)軍餉,似鋟ㄒ脖閫接行槊了。但似鋟ú⑽從紗朔現(xiàn)梗至安史之亂時依舊采用,《舊唐書·玄宗本紀(jì)下》即謂:“以常清為范陽、平盧節(jié)度使、兼御史大夫,令募兵三萬以御逆胡!跃┱啄痢s王琬為元帥,命高仙芝副之,于京城召募,號曰‘天武軍’,其眾十萬! (《舊唐書》卷九《玄宗本紀(jì)下》,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冊,第230頁。下引《舊唐書》同) 《新唐書》卷一三五《哥舒翰傳》也說:“祿山本以誅國忠……(朝廷)即募牧兒三千人,日夜訓(xùn)練,以劍南列將分統(tǒng)之。又募萬人屯灞上。” (第15冊,第4572頁) 這里的“募”,指的便是似錟急法。
由上可知:徹底摒棄府兵制,施行似鎦剖切宗朝和安史亂時兵制的顯著特點。因此,若論述安史亂時之兵役,仍舊以早已灰飛煙滅的府兵之法來立論著說,便顯得風(fēng)馬牛不相及了。
二、遲文中有一條來自主觀想象的推論。
即:因為《石壕吏》里有“惟有乳下孫”句,所以老翁歲數(shù)是“五十左右”。依據(jù)府兵制“六十而免”的規(guī)定,“老翁還應(yīng)當(dāng)是個兵”,官府也有權(quán)力令其出征,但是老翁以“逾墻走”的方式逃避兵役,故而老翁是一個“對國家社稷無責(zé)任心逃避兵役之逃兵”。
遲文以“乳下孫”來推斷其祖父(老翁)歲數(shù)“五十左右”,從常識上來講,其推斷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它漠視了無奇不有的大千世界所有“乳下孫”與其祖父可能相距的實際年齡。例如白居易《談氏小外孫玉童》詩所記載的“外翁七十孫三歲” (《全唐詩》卷四五九,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4冊,第5233頁) ,遲文便無法自圓其說。故此,按照“乳下孫”來推斷其祖父的歲數(shù)并作為推論的前提是不科學(xué)的。
那么《石壕吏》中老翁的年齡到底應(yīng)該有多大呢?我以為:最小也當(dāng)有六十歲。理由有兩點:
。ㄒ唬┒鸥Φ摹妒纠簟纷饔诿C宗乾元二載(759)是學(xué)術(shù)界的共識 (可參見章培恒主編《中國文學(xué)史》、喬象鐘主編《唐代文學(xué)史》、吳文治《中國文學(xué)史大事年表》、袁行霈主編《中國文學(xué)史》) 。
時杜甫本人已經(jīng)四十八周歲了。從常理來分析,他不可能稱呼僅比自己大兩三歲的人為“老翁”的。因為“翁”字是對長輩帶有褒義的尊稱。漢揚雄《方言》六說:“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南楚謂之父,或謂之父老! (《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77冊,第64頁) 唐代也是如此:唐玄應(yīng)《一切經(jīng)音義》卷一六《善見律》稱祖父為 翁:“祖為翁者,取其尊上之意也! (《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0742冊,第744頁) 再如《新唐書》卷一六一《張薦傳》張薦嘆賞年已八十的忠直之士顏真卿為翁:“不知悲翁何以堪此!” (第16冊,第4980頁) 所以遲文推定老翁的歲數(shù)為“五十左右”是不近情理的。
。ǘ┨拼Q普通百姓為“老”有著嚴(yán)格的規(guī)定。
官府登記注冊的“老”,才是真正的“老”,不可隨意稱呼!杜f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記載云:“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第6冊,第2089頁) 新、舊《唐書》及《文獻(xiàn)通考》載其注冊后的“老”有五點好處:第一,稱“老”之后可不必服各種徭役;第二,老到一定年齡的時候,朝廷便會授其名譽官銜;第三,犯罪可以減免刑罰;第四,可參加縣令主持的禮儀活動;第五,可蔭惠其子免除徭役。由于“老”的稱呼與其本人及其子男的賦役情況緊密相關(guān)聯(lián),故而唐中宗之韋后曾用“老”的稱呼來收買人心,將“老”降為五十八歲:“韋庶人為皇后,務(wù)欲求媚于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制從之!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第6冊,第2089頁) 后韋氏伏誅,楊躺媳砬肭蠓銜な咸嵐!笆∷舅煲捞藞(zhí),一切免之” (《舊唐書》卷一八五《楊檀》,第9冊,第4819頁) 。朝廷對民之“老”的稱呼如此斤斤計較地反復(fù)修正,說明“老”之稱呼絕非今天對年長之人隨意泛稱那樣簡單。
由上兩點可基本確認(rèn)老翁歲數(shù)最小也當(dāng)為六十歲,沒有服兵役的義務(wù),官府也不應(yīng)當(dāng)征其為兵。遲文強行指責(zé)一個至少六十多歲的老田翁為“逃兵”是不合適的。
那么假使撇開府兵制早已廢棄及年齡條件等因素而不談,老翁是不是“逃兵”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亦有兩點:其一,老翁不是府兵。從杜甫《石壕吏》中的“請從吏夜歸。急應(yīng)河陽役,猶得備晨炊”句可以看出:石壕吏只管捉人,并未要讓被捉之人自帶兵器和糧食。這說明:軍隊負(fù)責(zé)供給士兵兵器、糧食。這種情況不符合府兵制自備糧餉和兵器的原則。有點類似似鎦疲只不過其中將“招募”變成了捉兵而已;其二,老翁亦不是似镎心急。似镎心急丁對身體的要求是很嚴(yán)格的:必須要達(dá)到“強壯”的程度,《新唐書》卷五 侗志》記述招募似銼之身體標(biāo)準(zhǔn)為:“皆擇下戶白丁、宗丁、品子強壯五尺七寸以上,不足則兼以戶八等五尺以上。” (第5冊,第1327頁) 這樣高的要求,老翁是達(dá)不到的。因為任何時候也無法將“強壯”與老翁等同起來。
至于“老翁逾墻走”之事,應(yīng)當(dāng)以同情的心理來看待:老翁已為國家獻(xiàn)出了三個兒子,家里只剩老妻和“出入無完裙”的兒媳及“乳下孫”,若老翁再被捉走,一家人該如何生活?遲文將老翁說成是一個“對國家社稷無責(zé)任心”的人,有失公允。
三、遲文主觀認(rèn)為:石壕吏捉拿老翁服兵役,是“依據(jù)法律”的,因此石壕吏是代表“國”的“法律執(zhí)行者”。
此觀點亦不正確,原因有兩點:第一,安史亂時,官府向百姓征兵役毫無“法律”可言:不僅老翁、少年要服兵役 (杜甫《羌村三首》其三有“兒童盡東征”句;《垂老別》寫“骨髓干”的老者走向沙場事。分別見仇兆鰲《杜詩詳注》第394、534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而且連精力衰竭的貧苦老婦人也不放過。在如此黑暗的社會里,奢談“依據(jù)法律”,豈不謬哉?第二,如果一定要牽涉“法律”的話,那么石壕吏捉拿老翁上前線打仗有違新、老皇帝的詔命,不僅不能代表“國”,不是“法律執(zhí)行者”,而且是禍國殃民的兇神惡煞。
騎制代替府兵制后,玄宗為了讓天下百姓感受到惜老憐貧之仁君形象,曾先后兩次下詔放還老兵!斗胖T鎮(zhèn)兵募詔》敕命云:“或老疾尪羸……一切放還。” (《全唐文》卷三一,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冊,第344頁。下引《全唐文》同) 《放還老病軍士詔》重申道:“有疾病老弱不堪斗戰(zhàn)者,委節(jié)度揀擇放還。” (《全唐文》卷三一,第1冊,第352頁) 肅宗即位后亦想壓縮沒有戰(zhàn)斗力的兵員。如乾元元年(758)肅宗頒布《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兵士有尪弱羸老并揀擇放! (《全唐文》卷四五,第1冊,第496頁) 稍后的《罷役興農(nóng)詔》再一次下令強調(diào):“應(yīng)在行營有羸老病疾不任戰(zhàn)陣者,各委節(jié)度使速揀擇放還! (《全唐文》卷四三,第1冊,第478頁)
如前所述,杜甫的《石壕吏》作于肅宗乾元二載(759)是毫無疑問的事。也就是說:這時肅宗剛剛頒布了軍隊放還“羸老”的《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和諭旨,石壕吏既不奉行老皇帝的詔書,也不顧及新皇帝的敕令,將任何人都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的“圣旨”視為兒戲,何以能代表“國”,何以稱得上是“法律執(zhí)行者”?
綜上,不難得出這樣的看法:遲先生的觀點雖說新奇,但違背基本的歷史事實,是不能成立的。這說明我們古代文學(xué)的研究工作者,不僅要有新思想、新方法、新思路和新發(fā)現(xiàn),同時更應(yīng)具有嚴(yán)謹(jǐn)、科學(xué)的治學(xué)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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