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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2-06-23 12:10:16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5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5篇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為止。

  二、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四、乙方須按照運單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五.元,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及開具全額運輸費用之日起 日內甲方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六、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系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并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并交給收貨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章名】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yè)執(zhí)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同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挑唆計劃和公路運輸治理的規(guī)定簽訂。

  【章名】第二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 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托運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簽訂;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托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 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名義簽訂,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目及包裝標準;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fā)貨人名稱及具體地址;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五、貨物的交接手續(xù);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十、違約責任;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長大、粗笨貨物、危險品和國家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檢疫、商檢、海關、公安、監(jiān)理手續(xù)的貨物,交運前,托運方應提供有關機關的準運證實。

  第十條 貨物交運時,托運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向承運方支付運雜費。運雜費的支付辦法,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托運方的義務:一、按合同約定時間預備好貨物,在貨物起運期內及時發(fā)貨、收貨,所裝貨物符合合同簽訂內容,裝卸地點、貨場具備承運方正常通車條件;二、負責裝卸時,應預備相應的勞力和裝卸機具,按約定時間和質量要求搞好裝卸;三、裝運散裝貨物,應提供計量設備,按規(guī)定標準裝載。需要包裝的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或國家主管部分規(guī)定的包裝標準;國家未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貨物,應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四、托運超限貨物,應事先向承運方提供貨物說明書。需要特殊加固車箱時,應負擔所需用度。承運方的義務:一、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數目、起止點,公道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二、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三、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四、裝運鮮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承擔專門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在貨物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按合同規(guī)定辦好貨物交接手續(xù),做到責任分明。一、托運方應憑約定的裝貨手續(xù)發(fā)貨。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并查看包裝及裝載是否符合規(guī)定標準,承運方確認無誤后,應在托運方發(fā)貨單上簽字;二、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后,收貨人和承運方應在場點件交接,收貨人確認無誤后,應在承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如發(fā)現有差錯,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注清楚。

  【章名】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三條 運輸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并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如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須負擔對方已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運輸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前,須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分核準。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難造成運輸線路斷阻或執(zhí)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響按時履行運輸合同時,承運方應及時通知托運方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公函、電報、變更計劃表)提出或答復。

  【章名】第四章 違反運輸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 承運方責任:一、由于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對方違約金。二、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一)不可抗力;(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三)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無法從外部發(fā)現);(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五)托運方的過錯;(六)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方責任的;(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三、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guī)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處理。四、假如托運方或收貨人證實損失的發(fā)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guī)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治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第十八條 托運方的責任:一、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二、由于托運人發(fā)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一)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guī)定的行為;(二)錯報粗笨貨物重量;(三)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guī)定制作標志。三、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guī)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規(guī)定:一、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二、貨物的滅失、短少按滅失、短少貨物的價值賠償;貨物的變質、污染、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交通部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規(guī)定。三、造成車輛、設備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四、造成車輛空駛損失或延誤損失,按空駛損失費或延滯費賠償。

  第二十條 承、托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越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旬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越日起六旬日內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旬日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fā)貨物或扣付運費來充抵。

  【章名】第五章 運輸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條 承、托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發(fā)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分調解,或申請合同治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章名】第六章 運輸合同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對本轄區(qū)的運輸合同進行檢查監(jiān)視。

  第二十四條 凡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都應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書面報送履行合同的情況,以便考核。

  【章名】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涉外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甲方(托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賬號:

  開戶行:

  電子郵箱:

  電話:

  乙方(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開戶行:

  賬號:

  電話: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貨物托運

  1.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應填寫《貨物托運單》(附件),明確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規(guī)格、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點、收貨人名稱以及詳細地址和聯系方法。

  1.2甲方托運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xù)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xù)的文件提交給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時為乙方承運車輛辦理提貨、裝貨等相關手續(xù),指導乙方進入指定的發(fā)貨地點。

  1.3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應符合標準,保證貨物的質量、包裝和溫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進行操作的情況下,貨物應是安全并可以運輸。

  1.4在乙方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2、貨物承運

  2.1乙方應持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甲方發(fā)出的《承運車輛及日程安排表》(附件)為甲方安排車輛和人員。

  2.2乙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運輸期間內,確保貨物包裝、數量,并安全的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貨物交接簽收。不論運輸情況如何變化,都必須按甲方要求及時完成。

  2.3乙方應在貨物運輸中,保持與甲方的聯系,若發(fā)生意外或其他異常情況,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向甲方報告情況,嚴格執(zhí)行甲方的處理意見。若造成貨物損失,乙方應及時進行處理,以減少損失,并詳細提供事故的相關資料。

  2.4乙方不得將有化學類、、污染類、氣味揮發(fā)性等可能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害的貨物與甲方貨物拼裝于同一車輛運輸。

  2.5乙方不得將甲方托運貨物另外委托第三人運送。

  2.6乙方應遵守交通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受到的罰款、扣證、扣車等處罰或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并且乙方應及時調度車輛以保證將甲方貨物按時安全送達指定地點。

  2.7乙方應承擔從貨物裝運至交于收貨人止,發(fā)生的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損壞的賠償責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2.8乙方工作人員均為乙方代表,因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運輸價格及結算

  3.1運輸價格詳見《運輸價格明細表》(附件)。

  3.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價格保持不變,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要求提高價格或者降低服務質量,否則視為單方面違約。

  3.3 乙方應當于當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業(yè)務結算清單,甲方應當于當月十日前完成核對工作。

  3.4若結算清單核實無誤,甲方應當通知乙方開具運輸行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若有疑問,應由甲乙雙方核實后再由乙方開具發(fā)票。

  3.5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發(fā)票后的60天內,按發(fā)票金額以轉賬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運費。

  4、運輸車輛

  4.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產品特性及要求,配備性能優(yōu)良、車容整潔的貨車,以保證運輸的質量和安全。

  4.2甲方指定運輸車輛應是:

  a、全封閉箱行車:()

  b、非全封閉箱行車:()

  c、保溫車:()

  d、其他:()

  5、交貨方式及期限

  5.1乙方為甲方提供門對門的運輸服務,負責貨物的裝卸,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

  5.2乙方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送至交收貨地點。個別發(fā)貨的交貨期限如果是收貨人休息日時,在得到甲方的認可后,交貨期限則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的時間。

  5.3乙方若要在交貨期先前交貨,應當提前通知甲方和收貨人并得到認可。

  5.4 貨物運輸到達后,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檢驗貨物,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可以拒絕收貨。

  6、手續(xù)確認

  6.1甲方下達派車任務時應填寫《承運車輛及日程安排表》(附件),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終端設備向乙方下達委托,通知乙方按規(guī)定時間上門提貨。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應及時辦理有關貨物運送手續(xù),并按照甲乙雙方認可服務收費標準并開具工作單。

  6.3甲乙雙方收發(fā)貨人員當場確認相關憑證單據及承運貨物的品名、規(guī)格、數量、包裝形態(tài)等,若發(fā)現單據證件、貨物不符或不全,雙方人員均有權拒絕發(fā)貨、提貨。

  6.4經甲乙雙方人員對貨物共同確認后出具清單,乙方到達指定地點,根據清單讓收貨人簽收,簽收單作為乙方安全承運的憑據。若簽收單遺失、未簽字或未蓋公章的,甲方可拒付運輸費用。

  6.5乙方應在承運期限之后的3日內將簽收單交還至甲方,以通知甲方運輸合同已執(zhí)行完成,若乙方未能如期交還簽收單,甲方根據實際情況可相應延遲支付運輸費用。

  7、保險

  7.1乙方應對托運貨物辦理保險,保險費用包含在運輸費用之中。

  7.2對于保險責任以外免陪部分以及最低免賠額的損失,乙方應在保險公司賠款結束后 日內,向甲方補足差額。

  8、權利義務

  8.1甲方有權約定保證金。在簽訂本合同一周內,乙方應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甲方賬戶,用于乙方未能支付違約金以及不能提供客戶簽收依據的運輸訂單金額。若無此類款項,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后一周內全部退還乙方。

  8.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運費,甲方應如期支付。

  8.3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包括客戶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貨物信息等。

  9、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a、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洪水;b、戰(zhàn)爭、、罷工等。

  10、變更與解除

  10.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0.2以下情況之一,甲乙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同時結清所有費用:a、任何一方由于經營不善而無法繼續(xù)履約的;b、任何一方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查處無法繼續(xù)履約的;c、任何一方因為重大經營調整或經營范圍的變更,無法繼續(xù)履約的。

  11、違約責任

  11.1 甲方故意隱瞞,在托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應承擔違約責任。

  11.2 乙方擅自將甲方托運的貨物委托第三人運送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全部損失。

  11.3乙方擅自將可能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害的貨物拼裝到同一車運輸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全部損失。

  11.4乙方工作人員私自泄露甲方商業(yè)機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5乙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運輸的,致使逾期到達目的地的,逾期一天,應按貨物價款總額的 %支付逾期違約金,并賠償因逾期交貨產生的全部損失。

  11.6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實際不能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合同貨物價款總額的 %。

  12、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說明:本條款適合協議一方或者雙方均在上海的企業(yè)/個人使用,如果雙方均不在上海的企業(yè),可以選定當地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進行訴訟。)

  13、其他

  13.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共同協商作

  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貨物托運單

  托運單位: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

  包裝式樣

  件數

  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

  重量(公斤)

  托運總噸位

  每件

  最重件

  實重噸

  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fā)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托運單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fā)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托運人未按托運單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2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系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yōu)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于適運狀態(tài);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俪羞\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

 、趶呢浳镅b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無法從外部發(fā)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托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于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圬浳镥e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guī)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guī)定處理。

  ④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托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傥窗春贤(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谟捎谕羞\人發(fā)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T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guī)定的行為;

  T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T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guī)定制作標志。

 、圬浳锇b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guī)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苡捎谕羞\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托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yè)執(zhí)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托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簽訂;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托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明。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名義簽訂,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fā)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xù);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guī),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范圍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2、具體貨物的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fā)出的《派車單》為準。

  3、甲方將合同區(qū)域的貨物全部委托給乙方運輸,不論貨物多少統(tǒng)一以合同價為準。

  第二條服務要求

  1、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貨物的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的安全要求。

  2.1承運司機與車輛:

  (1)乙方需確保承運車輛、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yǎng)路費、保險卡真實有效;

  (2)如因上述證件不齊全或偽造,由此帶來的相關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業(yè)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fā)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后,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調派車輛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3裝貨的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在于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運輸時效內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

  (2)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于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向倉庫提出更換。對于機未履行以上約定致發(fā)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裝車完畢,乙方人員必須當場與甲方工作人員或倉庫辦理貨物移交手續(xù),并承擔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完全賠償責任。

  2.4運輸: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確因特殊原因(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確保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工作,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fā)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1.3倍予以賠償(賠款在運費中扣除)。

  (3)乙方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時,必須及時電話通知甲方,如出現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按甲方的相關指令要求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及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理賠手續(xù),并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余損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負全部責任。

  (4)如乙方運輸途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fā)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2.5卸貨:

  (1)將貨物準時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500元罰款。該罰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送貨單》地址送貨,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許可擅自改換送貨地點的,罰款人民幣20萬元。

  (3)乙方需確保收貨單位和經手收貨人的身份真實無誤;核實收貨人后,協助卸貨,并在場監(jiān)督,由于運輸途中出現的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并予當場賠付。

  (3)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及收貨人簽名,如因特珠情況無法蓋到公章,則需收貨人簽字的同時并簽上身份證號碼。

  2.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簽收。乙方未按規(guī)定時間完整提報相關文件的,當月不予結算,延遲至下一個帳期進行結算。

  (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涂改或損毀,乙方負責復印件的補簽,并確保能正常與客戶辦理結算。否則,不予結算當次運費,并罰款500元/單。

  2.7信息反饋:

  (1)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乙方必須于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

  (2)乙方需確保司機的通訊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系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書面解釋)。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須將運輸情況真實地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運輸價格

  1、運輸價格:按雙方確定的附件《價格表》執(zhí)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區(qū)的運價,以雙方操作前書面確認的價格執(zhí)行。

  2、價格時效:價目表所述價格的時效與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如遇市場行情大的變化,應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協商解決,協商期間內按合同約定價格執(zhí)行)

  第四條費用結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相關單據(簽收單,回執(zhí)、各項票據、結算書),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內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乙方按照確認無誤的運輸費開具統(tǒng)一的《內陸河運輸統(tǒng)一發(fā)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運輸發(fā)票并審核無誤后安排請款,每月25-30日為付款日(逢節(jié)假日順延)。

  3、付款方式:支票、銀行電匯。

  第五條履約風險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在本合同簽定之時,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履約風險保證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2、該風險保證金在合同終止,雙方結帳時予以統(tǒng)一清算,并于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結清;

  3、履約風險押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服務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同有關規(guī)定,對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對于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3、因乙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產生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所有產生的費用及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同意對承運之貨物行使留置權,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貨物,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將承擔該貨物價值2倍的責任賠償。

  第八條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日至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后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

  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5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甲方現委托乙方承運甲方的運輸業(yè)務,乙方同時具備相應能力完成甲方的運輸業(yè)務。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法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為:__________.甲方應保證委托承運的貨物不含有任何違法物品,甲方委托運輸貨物屬易燃易爆、易揮發(fā)、有毒、易碎商品時,甲方應在委托單中明確注明。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

  乙方根據甲方委托單的指令將貨物從甲方指定地點運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運地和目的地有變更的,甲方應在貨物起運前書面通知乙方。

  (貨運委托單見附件)

  第三條 領取貨物及驗收

  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經甲方指定驗收人驗收后,乙方應要求收貨人在甲方的貨物驗收單上注明驗收完畢字樣,加蓋收貨單位公章并簽字,填寫收貨數量及收貨日期。

  乙方應將上述貨物驗收單提交給甲方,甲方憑乙方提交的貨物驗收單與乙方結算運費,如發(fā)生貨物驗收單丟失應及時補回,否則甲方除可以拒付運費外,并可以要求乙方賠償貨物損失。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價格按整車計算,具體價格參見合同附件:公路貨運價格表。該附件略,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或增減。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變動價格,需經雙方協商確定。

  3.上述價格均含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應及時投保。

  第五條 結算方式

  1.乙方應根據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將貨物簽收單提交甲方,并憑貨物簽收單原件結算運費。

  2.雙方在每月20日結算前一個月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例如:2月20日結算1月份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乙方應開具運輸專用發(fā)票給甲方。

  第六條 運輸通知

  每次托運前,甲方提前24小時用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備車(特殊情況除外),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準時提供合適的車輛。

  第七條 運輸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每批貨物,乙方應按約定期限到達。具體運輸期限以貨物托運單中的指令為準。

  第八條 運輸方式

  甲方托運的每一批貨物乙方不得中轉和配運第三方貨物。中途不允許出現貨物換車現象,否則發(fā)生的損失由承運方負全部責任。運輸方式為汽車陸地運輸。

  第九條 風險抵押金

  1.乙方將風險抵押金用現金形式交至甲方的指定賬戶。風險抵押金作為甲方貨物損失風險抵押,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貨物損失或第三方索賠的,甲方從風險抵押金中優(yōu)先扣除貨物損失及支付第三方索賠,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償。

  2.乙方交至甲方的風險抵押金為____________(人民幣)風險抵押金應在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

  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利益遭到損害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本運輸合同,并要求甲方歸還風險抵押金。

  4.本合同到期或滿期后,如不再繼續(xù)合作,甲方應在1個月之內歸還乙方風險抵押金;如果繼續(xù)合作,則轉為下一年度的風險抵押金。

  5.甲方收到乙方的風險抵押金后應開具單據給乙方。

  第十條 貨物防護

  1.貨物裝卸過程必須輕拿輕放,不得傾倒,不得在包裝箱上踩踏、蹬跳,不得在貨物上坐、躺或放置其他重物。

  2.裝卸過程,發(fā)生貨物跌落現象,搬運人員應及時相關部門并由貨管部門對跌落貨物進行重新驗證。

  3.承運人必須做好貨物的防雨、防潮,并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做好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托運方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應向乙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運費利息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甲方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風險抵押金的利息損失。

  第十二條 承運方責任

  1.乙方如違反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應按每車總運價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如將貨物運錯地點或交錯收貨人,應無償將貨物運到合同約定的目的地或應交收貨人。如果貨物逾期未到達,乙方除應向甲方按這批貨物運費的10%支付違約金外,并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導致貨物污染、受潮、包裝損壞、貨物短少、變質、貨物非自然損傷以及貨物滅失的,乙方除百分之百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運輸貨物價格10%的違約金。

  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工傷等事故,由此引起的損失及相應的賠償責任,均由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一概無涉。

  5.乙方在承運過程中,未按甲方托運單要求的期限送達貨物,導致收貨方索賠或引起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并承擔運輸貨物價值10%的違約金。

  6.以上事項,若由于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可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發(fā)生訴訟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4.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運方:

  承運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6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下,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貨物代辦公路運輸業(yè)務;服務范圍:上門提貨、運輸設計、貨物查詢、代辦保險、打包、代辦運輸、送貨上門等一攬子服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自收到甲方貨物后至交付甲方的收貨客戶止,負責貨物的安全保管。

  2、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貨物破損、缺失等意外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等待甲方指令。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不合理運輸業(yè)務。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必須提前以傳真或其它形式通知乙方相關運輸信息,方便乙方進行服務安排。

  2、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正確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如因收件人姓名、地址錯誤而造成的時間延誤或經濟損失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負責。

  3、甲方委托乙方托運的貨物必須填寫正確品名、保證不夾帶危險物品、國家禁運物品、貨物外包裝符合運輸要求,甲方承擔未執(zhí)行以上規(guī)定給乙方造成的經濟責任并負責賠償,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遇到破損、遺失、短缺,甲方必須提供貨損貨物的發(fā)票、貨損鑒定報告,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其他相應的單證,否則由此造成保險公司或承運公司拒賠,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四、關于保險

  1、是否投保以甲方的托運單上委托為準。物品如需投保,保險費按投保金額的______%收取(其中絕對免賠額為______)。甲方承認乙方已經告知不保險的風險及了解不保險情況下如遇到貨物破損、缺失的賠償標準:最高賠償額為記載有破損或缺失貨物的分單上的運輸費的______倍,即發(fā)生事故當次運費的______倍。

  五、關于貨損

  1、甲方在貨物運輸前投保,如發(fā)生遺失或損壞,乙方將按保險公司條款及程序代理甲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甲方必須提供保險公司所需相關文件。

  2、甲方在貨物運輸前未投保,如發(fā)生遺失或損壞,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額為記載有破損或缺失貨物的分單上的運輸費的______倍,即發(fā)生事故當次運費的______倍。

  3、索賠期限:甲方在貨物發(fā)生損壞或缺失后的______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索賠;如超過期限乙方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對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的或延誤的,不負責任:

  A、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災、罷工、民變、動亂、戰(zhàn)爭等;

  B、甲方提供的信息數據錯誤、不準確造成的損壞、延誤、錯交;

  C、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或貨物性質不適合特定運輸方式以及運輸過程中因氣候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D、包裝方法不良;

  E、交付時外表狀況良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及貨物合理損耗。

  F、甲方未對貨物進行防潮處理、對因受潮而導致的貨物損壞或損失。

  六、結算方式

  1、甲方必須把加蓋公章或業(yè)務人員簽名的托運單交于乙方確定委托關系,乙方開具貨運分單為結算憑證。如甲方對乙方運單金額有異議請在乙方開具分單后______小時內提出,否則視為確認。

  2、采用月結方式,每月運輸款結算至當月的______日。甲方在收到乙方發(fā)票后,必須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

  3、欠款額度為人民幣。超過額度,乙方將立即將發(fā)票交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fā)票后必須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在收到發(fā)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______。

  4、所有欠款逾期支付,甲方必須向乙方每日支付欠款金額千分之______的滯納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運費。雙方如有爭執(zhí),應按協商原則處理,協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市法院裁決。

  七、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順延。

  八、本協議包含以下附件:

  A、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兩份;

  B、簽字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九、乙方必須對甲方托運貨物信息進行保密,不得泄漏甲方發(fā)貨目的地。

  十、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簽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7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甲方現委托乙方承運甲方的運輸業(yè)務,乙方同時具備相應能力完成甲方的運輸業(yè)務。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法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為:__________.甲方應保證委托承運的貨物不含有任何違法物品,甲方委托運輸貨物屬易燃易爆、易揮發(fā)、有毒、易碎商品時,甲方應在委托單中明確注明。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

  乙方根據甲方委托單的指令將貨物從甲方指定地點運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運地和目的地有變更的,甲方應在貨物起運前書面通知乙方。

  (貨運委托單見附件)

  第三條 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經甲方指定驗收人驗收后,乙方應要求收貨人在甲方的貨物驗收單上注明驗收完畢字樣,加蓋收貨單位公章并簽字,填寫收貨數量及收貨日期。

  乙方應將上述貨物驗收單提交給甲方,甲方憑乙方提交的貨物驗收單與乙方結算運費,如發(fā)生貨物驗收單丟失應及時補回,否則甲方除可以拒付運費外,并可以要求乙方賠償貨物損失。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價格按整車計算,具體價格參見合同附件:公路貨運價格表。該附件略,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或增減。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變動價格,需經雙方協商確定。

  3.上述價格均含保險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應及時投保。

  第五條 結算方式

  1.乙方應根據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將貨物簽收單提交甲方,并憑貨物簽收單原件結算運費。

  2.雙方在每月20日結算前一個月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例如:2月20日結算1月份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乙方應開具運輸專用發(fā)票給甲方。

  第六條 運輸通知

  每次托運前,甲方提前24小時用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備車(特殊情況除外),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準時提供合適的車輛。

  第七條 運輸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每批貨物,乙方應按約定期限到達。具體運輸期限以貨物托運單中的指令為準。

  第八條 運輸方式

  甲方托運的每一批貨物乙方不得中轉和配運第三方貨物。中途不允許出現貨物換車現象,否則發(fā)生的損失由承運方負全部責任。運輸方式為汽車陸地運輸。

  第九條 風險抵押金

  1.乙方將風險抵押金用現金形式交至甲方的指定賬戶。風險抵押金作為甲方貨物損失風險抵押,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貨物損失或第三方索賠的,甲方從風險抵押金中優(yōu)先扣除貨物損失及支付第三方索賠,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償。

  2.乙方交至甲方的風險抵押金為____________(人民幣)風險抵押金應在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

  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利益遭到損害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本運輸合同,并要求甲方歸還風險抵押金。

  4.本合同到期或滿期后,如不再繼續(xù)合作,甲方應在1個月之內歸還乙方風險抵押金;如果繼續(xù)合作,則轉為下一年度的風險抵押金。

  5.甲方收到乙方的風險抵押金后應開具單據給乙方。

  第十條 貨物防護

  1.貨物裝卸過程必須輕拿輕放,不得傾倒,不得在包裝箱上踩踏、蹬跳,不得在貨物上坐、躺或放置其他重物。

  2.裝卸過程,發(fā)生貨物跌落現象,搬運人員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由貨管部門對跌落貨物進行重新驗證。

  3.承運人必須做好貨物的防雨、防潮措施,并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做好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托運方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應向乙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運費利息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甲方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風險抵押金的利息損失。

  第十二條 承運方責任

  1.乙方如違反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應按每車總運價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如將貨物運錯地點或交錯收貨人,應無償將貨物運到合同約定的目的地或應交收貨人。如果貨物逾期未到達,乙方除應向甲方按這批貨物運費的'10%支付違約金外,并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導致貨物污染、受潮、包裝損壞、貨物短少、變質、貨物非自然損傷以及貨物滅失的,乙方除百分之百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運輸貨物價格10%的違約金。

  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工傷等事故,由此引起的損失及相應的賠償責任,均由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一概無涉。

  5.乙方在承運過程中,未按甲方托運單要求的期限送達貨物,導致收貨方索賠或引起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并承擔運輸貨物價值10%的違約金。

  6.以上事項,若由于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可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發(fā)生訴訟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4.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運方: 承運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日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x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8

  甲方:

  乙方:

  為確保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yè)務保質保量完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以其運力參與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yè)務。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一般規(guī)定

  1、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路運輸許可證或委托單位的證明文書(委托書)或雙方確認的有效證明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運輸采取電話、傳真、簽單或辦理運單手續(xù)等方式進行。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明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及裝、卸地點、收發(fā)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聯系方法和注意事項,為乙方順利完成運輸任務提供便利。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貨物運輸必須的相關憑證和文件,倡導文明服務,熱情周到、耐心細致地為乙方做好服務和解答工作。

  3、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商務事故,但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4、甲方接到乙方正確、有效的送貨回執(zhí)后,應及時收回運輸費用,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撥付運輸費用。

  5、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或被甲方客戶(含甲方客戶轉讓權利)追償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6、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業(yè)務單位(客戶)的服務范圍、要求、考核規(guī)定等(統(tǒng)稱規(guī)定)制訂或轉發(fā)相關規(guī)定,乙方應積極配合并執(zhí)行。

  三、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承運甲方所承攬的運輸貨物時,所調派車輛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負責,其行為代表乙方行為。

  2、乙方接受承運業(yè)務后,應保證人員、車輛迅速、及時到達指定裝貨地點。所調派的人員、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手續(xù)完備;車輛性能完好,車型滿足貨物裝載要求;消防安全器材和輔助工具(油布、繩索、緊固器等)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3、乙方在裝卸貨物時,應盡監(jiān)裝、監(jiān)卸的責任,應做好驗貨手續(xù)。應準確無誤與發(fā)貨

  人、收貨人點件交接,并在收、發(fā)貨單上簽字認可。裝載貨物時,應嚴格遵照貨物所標識的裝、放要求,不得違規(guī)裝載和違章指揮,因裝載不妥造成貨物損害,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4、乙方所調派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保持通訊聯系,24小時暢通,必須按照客戶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如實反映運輸中的情況。未經許可,駕駛員、押運員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和裝卸貨地點。

  5、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做好車輛和貨物的安全檢查,中途停車、就餐、住宿必須將車輛停放具備安全設施的停車場。必要時,應派專人看管。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和意外情況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案和通知甲方,并做好現場清點、處理記錄,未經許可乙方無權處理貨物。

  6、乙方對承運的貨物應保證安全、及時、準確送到指定的收貨地點及單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貨物滅失或貨物逾期到達,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乙方在完成任務后,應及時把正確、有效的收貨憑證交付甲方,以便及時結算、劃撥運輸費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結算或不能結算運輸費用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8、由于甲方過錯造成運輸費用的損失,乙方有權提出索賠要求。

  四、其它約定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若因業(yè)務運作模式發(fā)生變化,雙方積極協商另按新模式簽訂新的合同或補充協議;如協商不成,則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相關條款或約定而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運輸費中扣除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相等金額的運費,用以抵消甲方的損失。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無論何種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甲方與業(yè)務單位合同解除或終止除外)。

  4、如發(fā)生運輸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合同以月為單位自動延續(xù)至雙方簽訂新的合同,但在執(zhí)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時,甲方無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款:

  二,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運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地點:

  時間: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0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將甲方托運產品按甲方指定的地點起運,通過公路的運輸方式運至甲方的收貨人地點。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經雙方確認的運費。

  二、 甲方責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裝運日期1天前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乙方提供托運計劃,并與乙方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托運貨物自行辦理運輸保險。

  2、 運輸計劃如有變更或調整,甲方必須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車輛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

  三、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甲方的要求進行貨物裝載和運輸,除甲方配送的零擔外,乙方不得夾帶任何其它貨物。運輸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轉駁貨物給其它車輛,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中途更換司乘人員。否則,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2、 乙方自甲方計劃下達24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到指定門點提貨,并于裝貨當日啟運和雙方約定到貨期限內送達指定收貨客戶(時間以裝貨次日起算);遇特殊情況逾期到達,須征得甲方同意,否則,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

  3、 乙方必須切實保證貨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貨物短少、損壞、污染或變質,均由乙方負責賠償。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乙方應主動請求保險、公安、交警等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并迅速與甲方取得聯系。

  4、 貨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須核實收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經確認無誤方可卸貨,并辦妥貨物交接手續(xù)。乙方必須將收貨憑證回單及時送回甲方。若貨物錯送、被冒領,或因單證缺失引發(fā)糾紛,其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甲方反饋在途貨物及時動態(tài),并依據甲方要求每日書面或電話反饋所有在途貨物動態(tài)。

  四、 運費結算:

  以雙方確認的運價為準(見附表),運價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后執(zhí)行,否則按事先簽訂價格結算。

  五、 爭議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爭議,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2、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本月內該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1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年日為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運輸費用標準為:每公里 元。每月____日結清上月運費。若甲方未能按時交付運費,乙方有權按照 %收取滯納金。

  三、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具體貨物、收貨人、收貨地址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貨物調撥單確定,所簽調撥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如若因甲方包裝問題導致貨物受損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甲方交付乙方的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品、嚴禁品等,如若因夾帶上述物品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以全額賠償。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將物品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具體情況告知乙方,若因甲方告知不明導致物品受損的,乙方不負責任。

  六、乙方須按照貨物調撥單要求,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并要求甲方收貨人簽字確認。

  七、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系不上收貨人,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若乙方已盡通知義務,但甲方收貨人仍未及時接收貨物導致貨物受損的,乙方不負責任。

  八、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等有可能導致貨物受損的情況,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并按照甲方成本價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九、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并交給收貨人。

  十、如有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2

  序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tǒng)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b)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fā)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fā)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胺ɡ伞币庵钢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fā)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yōu)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fā)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fā)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yōu)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guī)定,如交貨優(yōu)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2.按第三條規(guī)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guī)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guī)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zhí)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zhí)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xù),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zhí)行。所需手續(xù)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guī)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guī)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xù)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xù)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xù)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連續(xù)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guī)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yè)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guī)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概屬無效。該規(guī)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guī)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qū)。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qū)。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qū)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聲明該地區(qū)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guī)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fā)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3

  簽訂地: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托運方):_____

  址址: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電話:_____

  傳真號碼: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手機:_____

  住址:_____

  行車證號:_____

  車型:_____

  車號:_____

  擔保方:_____

  單位:_____

  電話:_____

  收貨人: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運輸的規(guī)定,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貨物起運地點:第三條貨物到達地點:第四條貨物起運日期:年月日。貨物止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等:

  1、貨物由乙方負責承運。

  2、乙方提供的承運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輛手續(xù)齊全,駕駛員證件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如擔保方提供車輛,則擔保方對乙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行車證、駕駛證、身份證、保險等)必須嚴格審查,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實際承運人承擔,而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貨物裝車責任和方法:貨物的裝車由甲方負責,乙方配合,并按甲方提供的裝箱清單驗貨,對整機的完整性檢查并簽字接收。

  第七條貨物卸車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目的地由收貨人(或甲方指定人員)按隨車裝車清單驗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結帳。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運費匯入承運人姓名:_____

  匯入人卡號:_____

  開戶行:_____

  1、運費由甲、乙(無擔保方時)雙方或甲方與擔保方商定。含稅運費小寫:_____。

  2、承運期間沿途除含稅運費以外的所有費用,(如:燃料費、食宿費、過橋、輪渡、過路費等)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3、承運期間因乙方手續(xù)不全、違章等罰款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甲方不支付任何預付款項。

  5、貨物運達目的地,經收貨人驗收并在收貨單據上簽字或蓋章后通知甲方。乙方(無擔保方時)或擔保方憑運輸發(fā)票及驗收單據傳真件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xù)。甲方在確認無誤后一次性結清運費。

  6、乙方運輸合同(驗收后),當收貨人簽字驗收完畢后,所執(zhí)運輸合同只作為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第九條貨物的保險:若甲方在貨物運輸前辦理了保險手續(xù),則乙方在承運過程中若貨物發(fā)生意外情況,乙方(承運人)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并通知甲方和擔保方配合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的,乙方與擔保方按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2、乙方將貨物運輸至非合同約定地點的,應無償運至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且如遲延仍應按本條第1款承擔違約金。

  3、乙方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指定地點卸貨的,乙方應在合同指定地點壹拾公里范圍內免費送貨。

  4、貨物的隨機配件及隨車配件是貨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運方不得拒絕裝載。

  5、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等,乙方與擔保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費等)向甲方照價賠償,并承擔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誤交貨給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zhí)一份,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如有糾紛,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代表(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擔保方:

  運輸合同附表1合同號:Y---15---702

  一.整機隨機附表

  運輸合同附表2合同號:Y---15--702

  (三)技術文件明細表

  說明:清點貨物與上表所有內容相符,整機完好無損,承運人自簽字認可后,出現任何風險導致損失的,都將由承運方或用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發(fā)貨人:(簽名蓋章)

  承運人(簽名蓋章)

  接貨人(簽名蓋章)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4

  甲方(托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天水祁連山水泥銷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托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fā)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復認可書裝貨(3)發(fā)往目的地交貨(4)收貨單位驗簽(5)將回單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zhèn)髡嫘问较蛞曳桨l(fā)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fā)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并準確提供發(fā)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fā)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zhí)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fā)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fā)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并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5.2、結算方法為:每月25日為本月發(fā)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jié)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fā)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fā)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fā)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guī)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zhí)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yè)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guī)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簽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樣本·2

  貨物托運單

  托運單位: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包裝式樣件數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重量(公斤)托運總噸位

  每件最重件實重噸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fā)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托運單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fā)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托運人未按托運單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5

  甲方(委托方):XXX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XXX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xx年X月X日

  簽訂地點:XXX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合同法規(guī),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合作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具體的貨物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fā)出的《公路運輸發(fā)貨明細表》為準。

  服務要求

  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的貨物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及車型應符合甲方的貨物安全要求。

  如乙方不能及時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派車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乙方司機應在裝車時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認真清點、把關。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因特殊原因需要換車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的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fā)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的1.5倍予以賠償。

  運輸價格及費用結算

  甲方交由乙方承運的貨物共計:XXX噸,運費每噸XX元,合計:XXX元。

  從貨物運輸開始直至貨物運輸結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運輸發(fā)票并審核無誤后,一次性付給乙方運輸費用,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運輸。

  違約責任

  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合同的時效及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結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交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XXX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XXX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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