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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咨詢公司章程范本1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教育咨詢公司章程范本1,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徐特立路9號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為:學前教育項目策劃、合作與推廣;幼兒園辦園指導、教育教學咨詢;幼兒園玩教具等教學資源服務。(以執(zhí)照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0萬元。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五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xxx股東姓名(名稱)xxx住所事業(yè)法人證書編號xxx
xx省xx師范學校附屬幼兒園xx市蔡鍔北路xx號事證第xxxxxxxxxx號
xx師范學校xxxx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特立路x號事證第xxxxxxxx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yōu)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yōu)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9、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紀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的,協(xié)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guī)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股東會(二)執(zhí)行董事(三)經理(四)監(jiān)事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的驗資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董事會、監(jiān)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成立后,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協(xié)商一致,也可隨時召開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對所議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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