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價的概念
自我評價(self-evaluation)自我意識的一種形式。主體對自己思想、愿望、行為和個性特點的判斷和評價。兒童把自己當作認識主體從客體中區(qū)分出來,開始理解我與物和非我關系后,通過別人在對自己評價和對別人言行評價的過程中,逐漸學會自我評價。它是自我意識發(fā)展的產物。其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是:評價他人的行為→評價自己的行為→評價自己的個性品質。它是自我教育的重要條件。人對自己的思想、動機、行為和個性的評價,直接影響學習和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也影響著與他人的交往關系。一個人如果能夠正確地如實地認識和評價自己,就能正確地對待和自理個人與社會、集體及他人的關系,有利于自己克服缺點、發(fā)揚優(yōu)點,在工作中充分發(fā)揮自己的作用。實事求是地評價自己是進行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徑之一。
自我評價(Self?-Evaluation)個體對自己的思想、愿望、行為和個性特點的判斷和評價。這種評價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自我評價是自己行為的主要調節(jié)器。自我評價較高的人往往具有較高的抱負水平,可以取得較高的成就。積極的自我評價有助于保持身心健康,有助于適應新環(huán)境,有助于擺脫孤獨。
L.E韋爾斯和G。馬威爾在1976年出版的《自我評價:概念與測量》一書指出,人們通常根據兩個主要標準進行自我評價:(1)對自己的能力或效能的感受;(2)對自己的德行或價值的感受。一般情況下,這兩個標準是通過反映評價、社會比較、自我歸因和角色扮演等具體評價手段來實現(xiàn)的。
反映評價的理論基礎是C。H。庫利的“鏡像自我”和G。H。米德的符號相互作用論。反映評價強調自我概念的基本社會特性,例如自我概念的形成反映了處于我們的環(huán)境中的他人、尤其是重要的他人的評價和知覺。反映評價過程是社會心理學中關于不端行為“標簽論”的基礎,也是社會心理學中自我實現(xiàn)過程的基礎。
社會比較是指個體通過他人的比較來評價自己的能力和德行。接近的群體和接近的成員可以作為參照組和參照個體,最有可能被用作這些比較的參照系,尤其是在競賽情況下,諸如運動比賽或課堂活動等更是如此。
自我歸因是指根據對自己行為的直接觀察而作出有關自身的推論的傾向。D。J。貝姆的“自我知覺理論”認為,個體是以觀察自己外顯得為的基本上進行推論來確定他們正在感受和思考的東西的'。
角色扮演作為自我概念形成的一個過程,在社會化研究中是最明顯的,它強調自我概念是通過積壓種社會角色的學習和內化(例如,年齡和性別角色、家庭成員角色、職業(yè)身分)而發(fā)展起來的。在這種學習和內化的過程中,個體不斷地對自己進行著評價,調整自己的行為。
社會心理學家一般采用自我評價量表進行研究。M。J。羅森堡1965年的自我評價量表是使用較廣的一個。他認為,被試在這個量表上的得分可以預測其情緒和行為。例如在精神病人中,那些自我評價低的人往往是不愉快的、沮喪的。這與醫(yī)院護士對病人的評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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