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勞動鑒定機構根據(jù)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1】
申請人:陳××,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浙江某公司職工,住址:浙江××縣××鎮(zhèn)××村;
請求事項:
1、請求鑒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為9級傷殘;
2、請求鑒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為10級傷殘;
3、請求鑒定申請人肝損傷為8級傷殘;
4、請求鑒定申請人膽損傷為8級傷殘;
5、請求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 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0月22日,申請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傷,已經(jīng)過113醫(yī)院、南雅三醫(yī)院、湘云康復醫(yī)院、南雅醫(yī)院的治療。2009年7月29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了××市勞(工傷)鑒(2009年)564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結論為:“工傷直接導致的其他疾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勞社工傷認決字(2009)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左肝葉化膿性炎、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態(tài)失常、肝內(nèi)膽管積氣、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關病患,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申請人左尺骨骨折應鑒定為9級傷殘。
申請人在163醫(yī)院實行了“左尺骨骨折開放復位鈦板內(nèi)固定術”及“左尺骨骨折內(nèi)固定取出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i)9級:23)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之規(guī)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應鑒定為9級傷殘。
二、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應鑒定為10級傷殘。
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之規(guī)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應鑒定為10級傷殘。
三、申請人左肝外葉部分切除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yī)院實行了“左肝外葉部分切除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52)肝部分切除;”之規(guī)定,申請人肝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四、申請人膽總管切開、膽道吻合術后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yī)院實行了“膽總管切開,T管引流術。”及“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切除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 53)膽道修補術;”之規(guī)定,申請人膽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五、依法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請人在163醫(yī)院住院治療;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請人在南雅三醫(yī)院住院治療;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8日,申請人在湘陰縣康復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1月8日~2007年6月26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請人在南雅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25日,申請人在南雅醫(yī)院住院治療;2008年1月25日~2008年9月22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請人在163醫(yī)院住院治療;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至今(此期間:2009年2月25日,南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膽管積氣,膽囊右移,處方服藥治療;2009年4月24日,南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膽管積氣,處方服藥治療,半年后復查;2009年9月23日,南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多發(fā)鈣化灶,處方服藥治療,3個月后復查,建議全休。)
申請人認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一直處于住院治療、出院服藥治療、及病休期間,屬于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的情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申請人經(jīng)過治療,目前傷情已相對穩(wěn)定,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第31條之規(guī)定,特此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請求依法鑒定傷殘等級及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陳××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2】
工傷職工姓名: 工傷職工姓名:XXX;性別:男;年齡:35 歲 ;籍貫: 云南省麗江 市;職業(yè):吊車裝卸工;身份證件號碼:533222197512304911; 家庭住址: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大安鄉(xiāng)光美村委會下梓里村 21 號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名稱:XXX 申請人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聯(lián)系電話: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否 工傷認定時間: 工傷認定時間:2009 年 9 月 21 日 收到初次鑒定結論時間及等級: 收到初次鑒定結論時間及等級:2010 年 7 月 26 日,傷殘玖 級
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2009 年 1 月 8 日 11 時左右,申請人在開縣水電建筑開發(fā) 有限公司工作過程中, 因吊車鋼筋擺動致使申請人被撞擊在車箱 板上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 申請人被送往麗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2009 年 9 月 21 日,江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為因工 受傷,并出具麗工認【2009】552 號工傷認定通知書。 2010 年 7 月 9 日,麗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麗勞 鑒辦【2010】86 號勞動能力鑒定審批通知,認定申請人傷情如 下:1、左第 2 肋骨折,右第 1 肋骨折;2、雙肺挫傷并胸腔積液,胸壁軟組織挫傷;3、外傷后認知功能損害。該鑒定通知書認定 申請人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認為,麗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麗勞鑒辦 【2010】86 號勞動能力鑒定審批通知,未能全面鑒定申請人傷 情,具體表現(xiàn)為:1、申請人肋骨五處受傷,但該鑒定結論只鑒 定申請人肋骨兩處受傷;2、對申請人的認知功能損害、四肢麻 木無力、神經(jīng)受損、損傷性耳聾癥等主要傷情未作鑒定;谏 述原因,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云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3】
申請人:孫××,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某公司職工,住址:湖南××縣××鎮(zhèn)××村;
請求事項:
1、請求鑒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為9級傷殘;
2、請求鑒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為10級傷殘;
3、請求鑒定申請人肝損傷為8級傷殘;
4、請求鑒定申請人膽損傷為8級傷殘;
5、請求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0月22日,申請人在湖南某公司工作中受傷,已經(jīng)過163醫(yī)院、湘雅三醫(yī)院、湘陰康復醫(yī)院、湘雅醫(yī)院的治療。2009年7月29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了××市勞(工傷)鑒(2009年)36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結論為:“工傷直接導致的其他疾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勞社工傷認決字(2009)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左肝葉化膿性炎、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態(tài)失常、肝內(nèi)膽管積氣、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關病患,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申請人左尺骨骨折應鑒定為9級傷殘。
申請人在163醫(yī)院實行了“左尺骨骨折開放復位鈦板內(nèi)固定術”及“左尺骨骨折內(nèi)固定取出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i)9級:23)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之規(guī)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應鑒定為9級傷殘。
二、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應鑒定為10級傷殘。
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之規(guī)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應鑒定為10級傷殘。
三、申請人左肝外葉部分切除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湘雅醫(yī)院實行了“左肝外葉部分切除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52)肝部分切除;”之規(guī)定,申請人肝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四、申請人膽總管切開、膽道吻合術后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湘雅醫(yī)院實行了“膽總管切開,T管引流術。”及“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切除術。”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 53)膽道修補術;”之規(guī)定,申請人膽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五、依法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請人在163醫(yī)院住院治療;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請人在湘雅三醫(yī)院住院治療;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8日,申請人在湘陰縣康復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1月8日~2007年6月26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請人在湘雅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25日,申請人在湘雅醫(yī)院住院治療;2008年1月25日~2008年9月22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請人在163醫(yī)院住院治療;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至今(此期間:2009年2月25日,湘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膽管積氣,膽囊右移,處方服藥治療;2009年4月24日,湘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膽管積氣,處方服藥治療,半年后復查;2009年9月23日,湘雅醫(yī)院診斷為:肝內(nèi)多發(fā)鈣化灶,處方服藥治療,3個月后復查,建議全休。)
申請人認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一直處于住院治療、出院服藥治療、及病休期間,屬于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的情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申請人經(jīng)過治療,目前傷情已相對穩(wěn)定,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第31條之規(guī)定,特此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請求依法鑒定傷殘等級及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孫××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相關文章: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03-06
鑒定申請書12-21
傷殘鑒定申請書07-08
委托鑒定申請書12-27
工傷鑒定申請書03-08
筆跡鑒定申請書02-13
重新鑒定申請書04-11
司法鑒定申請書06-09
【熱門】傷殘鑒定申請書05-16
傷殘鑒定申請書【薦】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