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電子郵件辭職信有效么
最近,XX市XX區(qū)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并根據(jù)電子郵件內容判決了此案。這個案件告訴我們,電子郵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訴訟,很可能被法院當作定案的依據(jù)。
37歲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一職,月薪為12500元人民幣。在做了僅僅幾個月,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賭氣決定放棄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發(fā)送了一份辭職的電子郵件。在這封電子郵件中,她明確表示:“我已經(jīng)決定今天辭職,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將手頭的工作移交!
這家外資貿易公司起先對她的辭職請求未作答復?稍诋斈7月10日,公司卻向周女士發(fā)送了一份接受辭職的電子郵件,內容為:“關于您6月5日的辭職函,經(jīng)管理部門認真研究,我們遺憾地接受您辭去本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將為2003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述那家外資外貿公司恢復她的職務,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但沒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繼而,周女士打起了勞動官司,她認為:“在向公司發(fā)送辭職的電子郵件后,鑒于公司一再口頭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誠意所感動,決定繼續(xù)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絕了其他公司的邀請。豈料公司方突然后發(fā)制人,單方面終止了與自己的勞動關系。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公司的決定,使自己能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對電子郵件進行認證后認為:原告周女士在郵件中明確表達了辭職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明確的方式撤回辭職申請。同時,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后,即未再上班。鑒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被告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合法有效。
一般來說法律訴訟的證據(jù),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而真實有效的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備以上特征的,可以成為一種訴訟證據(jù)。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就規(guī)定了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jù),在理論界的解釋是,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錄像和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由于電子證據(jù)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壞性、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使之能順利地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還會遇到一定的困難。有時,把這種證據(jù)作為間接證據(jù)來使用,即還需要其他證據(jù)來佐證。
這個案例,除了了本人的電子辭職信外,另外的關鍵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后,即未再上班。這個行為與電子辭職信組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據(jù)鏈,可以證明周女士確實發(fā)出過辭職的信件,也承認了公司同意辭職的通知。在這以后,如果她要對自己的辭職行為更改,必須得到公司的同意。這也告訴我們,對辭職書的發(fā)出,即使是電子郵件,也必須慎重,“潑”出的水,可收不回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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