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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民事答辯狀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上訴人的訴狀內(nèi)容,作出的一種“回答”和“辯駁”的書狀。它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1
一、掌握答辯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XX案進行答辯。
(4)答辯請求:寫明答辯人的要求和主張。
2.正文: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清晰地闡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
證據(jù):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jù)的名稱、件數(shù)、來源或證據(jù)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蓋章。答辯時間。如果委托律師代書答辯狀,應在最后寫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附項:在附項中,應注明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二、把握答辯狀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之所以訴至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因此,尊重糾紛的案件事實,如實地、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jù),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jù)是什么。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jù)及具體要求。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
答辯狀應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jù)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于實體權(quán)利的請求,而不能回避焦點,糾纏枝節(jié),或面面俱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4.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運用反駁方法時,一是要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答辯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jù),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jù);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立論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立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從整個事實中經(jīng)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提出法律根據(jù),舉出客觀證據(jù),列出事實憑據(jù)作為立論的論據(jù)。經(jīng)分析論證,得出結(jié)論。其邏輯過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辯狀撰寫時的五個重要提醒
1.是否屬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因當事人片面陳述事實或法院失誤而立案后,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說明不屬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對方“敗訴”,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1)土地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
一方面,如果未經(jīng)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明確向法院說明案件應由政府“主管”,不屬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經(jīng)過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起訴,亦可向法院說明,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2)需“復議前置”的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未經(jīng)“復議”直接起訴法院的,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未經(jīng)復議法院無權(quán)審理。
(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發(fā)生后,需先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未經(jīng)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不屬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屬于經(jīng)濟仲裁的案件
有些經(jīng)濟糾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發(fā)生爭議“由XX市經(jīng)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應由經(jīng)濟件裁委員會仲裁,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2.是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些案件雖然屬于人民法院“主管”,但當事人應當向“彼”法院起訴,而錯誤地向“此”法院起訴,這種情況,當事人答辯時即可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區(qū)居住,某乙起訴甲要求返還欠款卻在東城區(qū)法院起訴。某甲答辯時即提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另外,坯存在“級別管轄”。如: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卻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答辯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3.訴訟主體是否有誤,是否遺漏主體
(1)原告主體有誤
《民事訴訟法》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原告不符合該規(guī)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見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作為原告起訴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錢,哥哥作原告起訴的情形。
(2)被告主體有誤
司法實踐中,被告主體有誤產(chǎn)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為了加大勝訴概率,千方百計的'多列被告,報定“寧可錯告一百,不可漏告一個”的心態(tài),將可能承擔煑抂的主體全部列上,導致被告主體有誤;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關系的把握不準或事實認識錯誤,將不應當作為被告的主體起訴。
錯列自然人為被告的,如;職工或雇員在為單位或雇生履行“職務”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致人損害引發(fā)的糾紛,應由單位或雇主承擔責任的,受害人可能誤把職工或雇員列為被告;再如:純個人債務,卻將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為被告等。
(3)是否遺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責任人或義務人不只是一個人,如果除答辯人外還有其他責任或義務主體,答辯人即應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債務人、共同侵權(quán)人、依法應當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從學理上說,就是在案件中應當承擔責任或義務主體的均應當參加訴訟,否則只由一個或部分人承擔即不公平。
如果答辯人發(fā)現(xiàn)上述訴訟主體有誤、遺漏主體的情形,即應該向法院提出。從而免除或減輕自已的責任或義務。
4.起訴期限及訴訟時效
(1)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得起訴的
《婚姻法》第3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予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guī)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辯人發(fā)現(xiàn)存在上述“不得起訴”或“不予受理”的情況,答辯時依法提出。
(2)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再如:當事人接到一審民事判決,對判決不服應當在15日內(nèi)提出上訴,超過15日視為放棄上訴。
如果當事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答辯人即應向法院提出。
(3)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起訴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quán)。答辯人發(fā)現(xiàn)超過訴訟時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認有關事實,切忌全盤否認
一個案件往往是由許多事實組成的。一般情況下,對方之所以起訴或上訴,是有其“事實和理由”的。很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只要對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自己不利,便全盤地否認,這是最不可取的。不僅給法官一個“態(tài)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關鍵的是,“鐵的事實”是否認不了的。對否認不了的事實最好辦法就是大膽地承認,如承認過錯,表示歉意等。
答辯人有權(quán)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jù)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2
1、反駁的運用,其目的是使對方敗訴。
運用反駁方法的步驟:
一是先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二是由被上訴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jù),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jù)。
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2、立論方法的運用,其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
其步驟是:
一、從整個事實中經(jīng)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
二、提出法律根據(jù),舉出客觀證據(jù),列出事實憑據(jù)作為立論的論據(jù)。
三、經(jīng)分析論證,得出結(jié)論。
對運用立論方法的要求:
第一、簡明扼要,不橫生枝蔓。
第二、要有針對性。
第三、逐條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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