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效力未定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無效合同與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區(qū)別?區(qū)別兩者有何現(xiàn)實意義?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qū)別。
其現(xiàn)實意義為:從鼓勵交易、保證交易安全的原則出發(fā),...
無效合同至始無效,也就是永遠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簽訂合同時由于主體等某種原因不具有形成簽訂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主體追認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時簽訂合同的人沒有主體資格,后來有主體資格的人同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訂立的合同有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節(jié)。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沒有生效。如狹義的無權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超出其行為能力的合同,無權處分處為,債務承擔。這種情形下,必須有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認權。
無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訂立合同時交付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著合同無效,經有權處分的第三人追認的,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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