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人民版高三冊語文《蘇武傳》指瑕
劉雄飛
作為一名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師范畢業(yè)生,初見我省獨立編寫的語文教材,驚喜萬分,但在教學過程中,發(fā)現(xiàn)《蘇武傳》一課存有若干瑕疵,F(xiàn)不勝冒昧,特此指出,供廣大師生參考。
一、課文第16頁注11:[置幣遺單于]置辦財物贈給單于。置,置辦。幣,財物,指玉、馬、皮、帛等。遺,饋贈。
“置”解釋為“置辦”是錯誤的。原句“既至匈奴,置幣遺單于”按課文解釋應譯為“到達匈奴后,置辦財物贈給單于”,顯然不符合財物是蘇武由漢朝帶到匈奴這一事實!爸谩保谶@里應譯為“擺放”,相應的全句譯為“到達匈奴以后,擺放財物贈給單于”。
二、課文第17頁注3:[告知]向單于告密。
“之”指代“單于”是錯誤的,應該指代“閼氏、子弟”。原因有二:1、“欲發(fā)”說明謀反即將發(fā)生,在“單于出獵”而“閼氏、子弟在”的情況下,告密者如果舍近求遠,不但救不了“閼氏”,反而可能因告密泄漏導致謀反提前發(fā)生;2、“告之”的結果是“單于子弟發(fā)兵與戰(zhàn)”,發(fā)兵平叛的是“子弟”而非“單于”。一說是“告發(fā)這件事”,也可以。
三、課文第17頁注18:[覆武其上,蹈其背以出血]把蘇武的身體面朝下覆在坑上,輕踩其背使其出血。
“蹈”譯為“輕踩”是錯誤的!暗浮痹诖耸峭僮,同“搯”讀tao,意為輕擊。
四、課文第18頁注2:[坐]定罪。
“相坐”在文中是一個詞,古代法律規(guī)定,凡是犯謀反等大罪者,其親屬也要跟著治罪,叫做連坐,或相坐,即人們常說的“株連九族”,最早有商鞅治定。單獨解釋“坐”是不妥當的。
五、課文第19頁注8:[掘野鼠去草實而食之]挖掘野鼠收藏的野生果實來充饑。去,通“弆”,收藏。
“去草實”的動作發(fā)出者應該是蘇武而非只是野鼠,蘇武在匈奴18年,大部分時間都在北海度過,不可能放著野生的果實不去摘而只是“挖掘野鼠收藏的野生果實”。因此該句應譯為“挖掘野鼠、收藏野生果實來充饑”。
另外,課文對“黃門駙馬”的注解過簡,學生可能混淆“黃門駙馬”和以后“駙馬爺”的區(qū)別。
黃門駙馬:又稱“‘駙馬都尉’,漢代掌管皇帝出行車馬的官”,設立于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與騎都尉、奉車都尉合稱“三都尉”。曹魏后期,何晏娶公主被封為駙馬都尉;隨后郭預娶司馬懿女兒堂山公主也被封為駙馬都尉,從此“駙馬”成為皇帝女婿的專用稱號而不再是官職,以后歷代一直沿用。
該文是在常義謙、張一弘兩位老師發(fā)于05年第一期《語文知識》上的《現(xiàn)行高一冊語文課本指瑕》一文啟發(fā)下寫成的,感激之余給兩位老師指出一點小小不足:
“一”中最后一句的標點標錯了,原文:或注為:“不舍,不停!本涮枒撛谝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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