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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的價值
救濟權是指一種由基礎性權利派生出來的援助性權利。它是基于基本權利被侵害或受危險而產生的,以相對人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來消除因侵害或危險產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狀態(tài)為內容,旨在恢復或實現(xiàn)基礎權利的一種實體權利,F(xiàn)代社會,救濟權通常是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來實現(xiàn)的。但為了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私力救濟也在各國法制制度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法治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但私力救濟在一定范圍內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力救濟具有合法性、程序性,但權利保護的交易成本太高,這就意味著私力救濟存在的合理性、經濟性,F(xiàn)代法治社會,在以公力救濟為原則的前提下,應承認適當范圍的私力救濟。
。ㄒ唬┏姓J私力救濟有利于更加充分保護法律主體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私力救濟之本質是賦予公民直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如果都需要國家公權力來解決,那么當事人自己的能動性就得不到發(fā)揮。
“司法部門在具體案例中對什么是合法律的、什么是不合法律的做出權威判決,由此把現(xiàn)有的法律當作法律來對待,也就是說,在穩(wěn)定行為期待的規(guī)范性視角之下來考察法律。”但法律有其穩(wěn)定性,法律程序繁瑣,對于一些需要及時保護的權利難以應對,如果不允許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那是不公平的。法律應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端,如果法律不允許私力救濟的存在,公民無法行使自衛(wèi)權和自助權,會導致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無法采取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措施,從而導致合法權益的損失,也會助長侵權違法行為的產生。如果允許人們進行私力救濟,那么人們在面對不法行為侵害時就可以行使自衛(wèi)權和自助權,就會增加違法的機會成本,就可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如允許和提倡當事人自行和解,則可使當事人各方在利益協(xié)調的過程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糾紛方案。私力救濟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提高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ǘ┏姓J私力救濟有利于節(jié)約交易成本,減少國家司法成本
公力救濟有助于形成秩序、公平、效率等價值的實現(xiàn)。從法律的發(fā)展來看,盡管法律體系的運作和其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成本,而這種成本實際上又是社會制度中的制度化的成本。法律有助于減少交易費用,從法律保障市場經濟運行來看,法律本身是為了降低市場運行的交易費用和推動市場的擴展而形成的一種規(guī)則體系。因為,正是有了財產法、契約法和侵權法的制度化規(guī)則的保證,才使市場中的當事人產生了按一定規(guī)則行事、交換和交往和交易的經濟激勵。一個明顯的道理是,在一個沒有規(guī)則,沒有正式法律制度約束因而每一個人都可能是另一個人財富的掠奪者的“霍布斯世界”中,顯然是難以有制序化的市場交換與交易,從而也不可能產生出哈耶克所理解的人之合作的擴展制序來。
從法律保障交易秩序、減少交易費用這種意義上說,市場體系中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存在與發(fā)展是旨在節(jié)省市場運作的交易費用,但盡它們本身的存在就是市場中交易費用存在的內生原因之一。這體現(xiàn)在它們使市場交換的當事人意識到違反法律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如遇到糾紛時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師費用等訴訟費用,從而促使每個當事人依法行事。當民事糾紛發(fā)生時,這也促使當事人雙方出于對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其糾紛會產生種種機會成本(包括時間和麻煩)的考慮而達成通過法庭之外的調解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爭端的意愿。這里顯然又涉及到一種交易費用最小化的理性計算問題。在現(xiàn)代制度化經濟中,當一項民事或經濟糾紛發(fā)生時,當事人是決定自己協(xié)商解決,還是通過法庭、仲裁來解決,一般取決于雙方當事人考慮自我協(xié)商解決的預期成本和收益高于或低于通過法律程序仲裁的預期成本和收益。而這一選擇機制實際上也蘊涵著交易費用的計算問題。正是從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新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費用概念理解為不同制度安排選擇的機會成本。
權利受到侵害后,當事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請求,若雙方能自行解決糾紛,可以減少國家的司法成本。公力救濟的主要方式是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司法的程序性具有保證公正的價值,但司法程序性導致了高昂的交易成本。這種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的機制要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私力救濟的方式則可減少訴訟程序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節(jié)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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