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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事故案民事訴狀
原告:徐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330502xxxxxx11,住湖州市吳興區(qū)xxxxx。
被告:湖州XX醫(yī)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XX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院長。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請求事項: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拾萬元整(具體金額以鑒定結論為準)。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xx年11月上旬感覺右上腹部不適,伴持續(xù)性隱痛,不劇烈可忍受,于20xx年11月18日在被告處行全面體檢。在行腹部彩超檢查時,原告與彩超醫(yī)師講述最近右上腹部隱痛不適,請他認真檢查一下。彩超醫(yī)師診斷肝臟為肝臟切面大小正常,被膜光整,實質回聲均勻,血管網絡清晰,肝內膽管未見擴張,門靜脈正常范圍,意見為肝膽脾腎未見明顯異常。于20xx年11月20日接到被告體檢中心的體檢回執(zhí),認為原告只是存在高血壓、糖尿病、不完全右束支傳導阻滯和靴型心,沒有告知原告需要復查腹部B超。原告按照被告醫(yī)院的意見要求進行了相應的治療,可是右上腹部不適非但沒有減輕,反而進行性加重。
于20xx年12月30日,原告因右上腹部隱痛不適來到了湖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門診就診,超聲檢查顯示為肝左葉見一個大小約50*39mm中等偏強的回聲團塊,且與周圍組織欠清。門診以考慮肝癌和腹水收入住院治療,住院6天后因為當地醫(yī)療條件有限,之后轉診到上海長海醫(yī)院和上海武警醫(yī)院治療,上海長海醫(yī)院核磁共振(mRI)診斷為肝內膽管癌,但由于發(fā)現(xiàn)較晚而失去了最佳手術治療時機,目前原告在湖州解放軍九八醫(yī)院接受支持治療。
原告實在難以相信,一個月前湖州XXXX醫(yī)院的體檢報告認為原告一切正常,而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竟然確診為肝內膽管癌晚期,這樣的結論讓人無法接受。之后原告及家屬多次咨詢了上海長海醫(yī)院的專家和上海武警醫(yī)院的專家,專家們一致認為腫瘤不可能在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內長到如此之大并廣泛侵犯周圍組織伴腹水,根據原告當初腹部隱痛不適、納差、乏力解黑便等癥狀,說明其在體檢時已經患有肝內膽管癌,而被告處彩超醫(yī)師沒有認真檢查就擅自下“未見異!钡慕Y論,致使原告誤認為自己患的只是高血壓、糖尿病,而白白延誤了一個多月的治療時間,錯失了最佳的手術時機,現(xiàn)在只能靠放療等支持治療來延緩腫瘤的惡化。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體檢過程中,未及時發(fā)現(xiàn)原告患有肝內膽管癌的事實,存在嚴重的誤診、漏診行為,且給原告帶來了嚴重的損害后果,構成醫(yī)療事故,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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