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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區(qū)別
代表議案和建議有什么區(qū)別?許多人都會弄混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區(qū)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區(qū)別 1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代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重要途徑和形式。長期以來,由于對議案和建議沒有明確的劃分和界定,各地在議案和建議的處理上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議案和建議作一比較,以便改進代表議案工作,提高議案提出和處理的質量。筆者認為,代表議案和建議有以下七個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內容不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規(guī)定,代表議案的內容應是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和要求列入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凡屬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和組織處理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事務等,不屬于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不能作為議案提出。全國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是法規(guī)案、法規(guī)修正案、法規(guī)解釋案,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和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批準的其他事項的議案;有地方立法權的地區(qū),代表議案的內容是地方性法規(guī)案、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地方性法規(guī)解釋案和應當由地方人大決定和批準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案;無地方立法權的地區(qū),代表議案的內容只能是應當由地方人大決定和批準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案。而代表建議的內容則相對較為寬泛,既可以是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也可以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二、指向機關不同。
代表議案的指向機關只能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而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及個人提出,在實踐中,代表建議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
三、辦理機關不同。
代表議案由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辦理,涉及需要征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問題時,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提出意見。而代表建議的辦理則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人大常委會和人大機關工作的建議,由人大常委會各各專門委員會或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二是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辦,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實踐中,有的地方把議案交由政府辦理,其根源還是因為混淆了議案和建議,大會確定的一些所謂議案實際上是代表對政府的建議,屬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職責,所以也就只能按代表建議的程序處理。
四、提出的人數不同。
代表提出議案需要符合法定人數,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外,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xiāng)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而建議則沒有人數的限制,代表可聯名提出建議,也可以單獨提出。
五、提出的時間不同。
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而代表提出建議沒有時間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六、撰寫的格式不同。
議案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而建議的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七、撤回的要求不同。
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須經主席團的同意。而代表建議可隨時要求撤回。
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區(qū)別 2
一、指向機關不同
代表議案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及個人提出。
二、提出時間不同
代表議案一般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議案有截止時間規(guī)定,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不作議案而作為建議處理。而代表建議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沒有時間限制。
三、涉及內容不同
代表議案涉及的內容應當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而代表建議的內容則相對較為寬泛,既可以是關系本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tài)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也可以是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提出人數不同
代表議案需要代表聯合提出,縣以上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而代表建議則沒有人數的限制,代表可聯名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
五、撰寫格式不同
代表議案應有案由、案據和解決問題方案。案由是指為什么要提出該議案,即提出的必要性。案據是指提出該議案的理論依據和事實依據,即提出的合理性。方案是指解決問題的辦法。代表建議的寫法則相對靈活一些,但是應當寫清楚要解決什么問題,為什么要解決,以及對解決這個問題的建議等。履職實踐中,更多的代表按照議案要求來寫建議,程序更規(guī)范,理由更充實,思路更清晰。
六、處理程序不同
代表議案在符合程式要件后,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實踐中,一般由大會秘書處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議和表決,形成決議或決定。代表建議則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辦理并答復代表。
七、效力層級不同
代表議案一旦列入大會議程,形成決議或決定,有關國家機關必須執(zhí)行落實,并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作出辦理情況的報告。代表建議則由有關國家機關、組織結合工作實際研究辦理,在辦理過程中可以與代表進行聯系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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