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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章程范本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公益社團興起,那么,成立公益社團如何制定章程呢?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益社團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益社團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
第二條 社團性質:由志愿者自愿組成,從事非營利性、服務于社會的公益活動組織。
第三條 社團宗旨:關注山區(qū),公益行動
第四條 社團精神:點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潤澤四方。
第五條 社團須知:社員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各項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縣級志愿者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社員的工作開展原則:遵守xx公益公益社團聯(lián)盟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各地監(jiān)管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七條 社員的管理責任:實行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會長負責制,各地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總負責人協(xié)助會長工作。對社會負責。
每八條 各地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重大事項,理事會任期五年。
第九條 各地社團聯(lián)盟的辦公地址:由各地社團聯(lián)盟自定。
第二章 服務范圍
第十條 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服務范圍:
(一)調查核實社會弱勢人群的基本情況,喚起社會對弱勢人群的關心與參與。
(二)組織社員提供業(yè)余工作時間開展活動,不計報酬,服務社會。
1、組織人力參與扶貧、幫困、助殘、救災、失學兒童獻愛心等慈善公益活動;
2、開展經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服務基地,為孤寡殘弱群體提供生活服務,醫(y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各項活動。
3、參與社區(qū)建設,環(huán)境保護、獻血、交通和消防宣傳等志愿性公益活動。
4、社會突發(fā)性災難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參與國家相關公益宣傳的主題活動。
6、其他有助于喚醒社會助人風尚、共建和諧社會公益活動。
(三)積極完成上級管理機構交辦的義務服務工作。
(四)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系,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一條 本組織的社員分為團體社員和個人社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個人社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和遵守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章程。
2、必須自愿加入xx公益社團聯(lián)盟。
3、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心,關心社會、品行優(yōu)良,自愿無償為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團體。
4、年滿16周歲(即正式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加入正式會員。未滿16周歲人員可在監(jiān)護人陪同下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5、具有崇高的奉獻精神和無私的思想素質。
6、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7、能有志愿服務工作的時間。
8、社團為公益非營利性機構,參加者需自愿。
9、不圖物質報酬。即動機上不追求物質報酬。
10、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智力、經驗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當成人生的態(tài)度。只要你有時間,你就參加,不要過于刻意。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組織經費來源:
(1)社會人士的.捐贈。
(2)各地監(jiān)管機構的活動經費。
(3)企業(yè)贊助 。
(4)符合法律的義賣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 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的組織活動經費。
(8)本組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9) 本組織要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10)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11)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個人質詢。
(12) 聯(lián)盟換屆或更換總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13) 聯(lián)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公募和捐贈
聯(lián)盟開展公募活動,必須經各地的監(jiān)管機構批準,并持批準書開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進入監(jiān)管機構的帳戶。下屬各組織不得私立善款專戶。
第六章 附 則
(1) 冒用組織名義、標志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聯(lián)盟。
公益社團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xié)會名稱:xx縣xxx公益協(xié)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由xx縣、xx籍無償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自愿結成的聯(lián)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通過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用真心服務群眾,用真情回報社會,用行動感化每個人,著力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努力為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活動區(qū)域為xx縣,接受xx縣民政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xié)會的住所地xx縣文化街消防大隊對過。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 王xx。
第二章開辦資金和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叁萬元。實行實繳制,出資者:王朋,金額:兩萬元整。陳勁松,金額:壹萬元整。
第八條 本協(xié)會業(yè)務范圍:組織會員開展扶老、助殘助學、濟困、社區(qū)服務等公益慈善項目和活動;通過媒體和建立網站等形式宣傳公益慈善理念,公開協(xié)會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加強同行及相關組織、單位的合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志愿為愛心公益事業(yè)服務;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年滿18周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在本團體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物和勞模先進人物都積極吸收參加。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付會員會費,發(fā)放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
(二)1 年及以上不參加社會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十七條 本團體每年定期更新會員名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團體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團體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的業(yè)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jiān)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團體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會員管理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jiān)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改選換屆和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數(shù)量一般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應為單數(shù)。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秘書長、理事;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七)決定設立、變更、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九)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監(jiān)督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長、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1/5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蹤;
(二) 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 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 辭職;
(五) 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 有證據(jù)證明有濫用職權或其他嚴重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3人,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jiān)事從理事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zhí)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jiān)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shù)服務多數(shù)制。監(jiān)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shù)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監(jiān)事會主席1名。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fā)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fā)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會長出現(xiàn)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職責或不適合繼續(xù)任職的,由1/5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以無記名方式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可對會長進行罷免。
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的會長的罷免須召開會員大會,并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采用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jiān)事會主席,在提報會員大會選舉前,需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后15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后方能正式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guī)則、程序:
(一)由本團體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經監(jiān)事會審核同意;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于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團體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yè)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各階層人士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jù)業(yè)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團體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半數(shù)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團體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接受捐贈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jiān)事有權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監(jiān)事的查詢,本團體應及時如實答復。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yè)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財務獨立管理,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zhí)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回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大會、監(jiān)事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選舉的時間和方式;成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審議選舉辦法草案;審議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四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主持機構。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會員提名,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人數(shù)為3至9人組成,且為單數(shù),并推選1人作為選舉委員會主席。
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jiān)事候選人的,須退出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審查會員資格,公布會員名單;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并介紹情況;組織會員參加選舉;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jiān)票工作,確認并宣布選舉結果;有關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作為選舉監(jiān)督機構。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應當由3人以上組成,且為單數(shù)。
第五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xié)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團體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協(xié)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xxxx年12月24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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