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項目法人制的發(fā)展論文
十多年來,我國公益性水利工程實行項目法人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各級各地組建項目法人的模式也靈活多樣,但是,從工程決策階段、實施階段、使用階段環(huán)節(jié)仍然凸顯了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制度運行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外部體制環(huán)境
目前,我國公益性水利工程仍然套用經營性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規(guī),由于這兩者工程的不同特點,決定了法律法規(guī)適應性較差,已有的法律法規(guī)不配套、不健全,甚至相互矛盾;自2011年中央1號文件出臺后,公益性水利工程穩(wěn)定投入機制還未有效運行;國家政事分開、政企分開體制改革尚未完成,項目法人及部分參建單位市場地位未完全確立;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核心位置的項目法人的性質、行業(yè)人士準入機制、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尚不健全,超概算、超預算完成及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酬勞嚴重倒掛現象比較普遍;在工程項目立項與審批程序繁多,評審時間長、費用高,導致實際用在工程實體的費用大大減少,項目上馬后,地方政府的相應職責模糊,往往承諾的地方配套不能到位,或是征地拆遷進度普遍滯后,導致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遲遲發(fā)揮不出來。
2項目法人內部環(huán)境
公益性水利工程實行項目法人制推行之初,組建的項目法人普遍存在著不具備籌資能力、工程建成后產權模糊、僅對項目實施階段負責、為一次性臨時性機構、政企不分、權責不對等、建管非一體、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人員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項目法人制流于形式,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近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出現的專業(yè)化代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上述的不足,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因而具備籌資能力,并可以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人員穩(wěn)定并專業(yè)化,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再充當裁判員角色等問題,某些公司還嘗試結合有關國家的方針政策,推行以經營性水利工程收益反哺公益性水利工程,并整合相關資源,逐步摸索出了一套建立產權明晰、建管一體的現代化企業(yè)的方法,如重慶市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代表。
3工程建設參建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成建立,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還未充分發(fā)揮,政事分開改革仍未完成。現行設計單位仍然多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難以真正做到為顧客———項目法人提供良好的設計服務;在我國,監(jiān)理單位獲取的報酬由項目法人支付,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理問題難免有失公允,且監(jiān)理單位參差不齊,技術人員職業(yè)道德、專業(yè)化水平整體有待提高;施工單位圍標、串標、賣標、借資現象時有發(fā)生,偷工減料屢見不鮮,給工程建設質量埋下了嚴重的隱患。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雖然不能發(fā)揮直接的經濟效益,但卻關系到千千萬萬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在全國水利建設大高潮的今天,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巨大,如何充分利用國家投資,切實實行項目法人制,充分發(fā)揮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軸心作用,為工程建設和使用增值,核心是要進行法制頂層設計,完善和優(yōu)化法制環(huán)境,真正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最終的目的是要根據我國國情,遵循市場規(guī)律,逐步探索和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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